光大永明附加旅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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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光大永明
保障利益
光大永明附加旅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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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合理治疗费用-其他补偿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必要治疗的,我们根据其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在扣除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或赔偿后,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一次或累计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总额达到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伤害医疗补充保险金 | 治疗相关费用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必要的治疗,我们对以下与医疗相关的费用,按下列约定的标准,在意外伤害医疗补充保险金限额内给付: 1.交通费:指为紧急抢救生命而发生的救护车辆费用及医院转诊过程中的用车费用。 2.误工费: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我们按照意外伤害医疗补充保险金额的百分之零点五乘以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天数向被保险人所给付的费用。 3.近亲属探望交通费、食宿费:指被保险人连续住院三天以上(不含三天)或身故,其一名随行或一名前往探望的近亲属的额外食宿费和交通费。其中,食宿费每天不超过人民币二百元,交通费仅限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而支出的交通费用。 4.随行未成年人的送返费用:指被保险人连续住院三天以上(不含三天)或身故,其随行未成年人因无法照料确需送返原居住地而发生的交通费用,具体标准同本款第3项中关于交通费的约定。 5.旅行社人员前往处理的交通、食宿费用: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重伤或身故,前往处理的一名旅行社人员的食宿、交通费用,具体标准同本款第3项。 6.行程延迟需支出的费用:指因发生保险事故导致被保险人原有行程被迫延迟而需支出的额外的食宿、交通费用,具体标准同本款第3项。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一次或累计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补充保险金的总额达到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第三人、工作单位、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包括我们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补偿,被保险人无权就已经获得补偿的部分向我们再行主张赔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