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永明团体专项医疗保险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光大永明
- 投保年龄: 18周岁至65周岁
保障利益
光大永明团体专项医疗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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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团体专项医疗保险金 | 医疗相关费用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投保时约定的团体专项医疗保险金范围内的保险责任,包括住院医疗、门急诊医疗、医疗护理、重大疾病、住院津贴、失能收入保障、健康体检、医疗保健、药店购药等。当被保险人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时,本公司按投保时约定的免赔额、赔付比例、赔付金额、赔付期限等给付保险金。 当被保险人的个人专项医疗基金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当次申请的医疗保险金或个人专项医疗基金账户余额已经为零时,若投保人建立了团体专项医疗基金账户,经投保人同意,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团体专项医疗基金账户内给付剩余的医疗保险金,且以团体专项医疗基金账户余额为限。给付医疗保险金后,团体专项医疗基金账户余额相应减少。 若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支出可依法律及政府之规定而有所补偿,或从其它福利计划、医疗保险计划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本公司仅负责承担剩余部分。 团体专项医疗基金账户余额为零时,本保险责任终止。投保人可以向团体专项医疗基金账户追加保险费,并且追加的保险费满足团体专项医疗基金账户余额不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金额时,本保险责任自追加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恢复有效。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本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团体专项医疗基金账户余额。 |
个人专项医疗保险金 | 医疗相关费用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投保时约定的个人专项医疗保险金范围内的保险责任,包括住院医疗、门急诊医疗、医疗护理、重大疾病、住院津贴、失能收入保障、健康体检、医疗保健、药店购药等。当被保险人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时,本公司按投保时约定的免赔额、赔付比例、赔付金额、赔付期限等给付保险金。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支付的医疗保险金从其个人专项医疗基金账户中扣除,且以其个人专项医疗基金账户余额为限。支付医疗保险金后,该被保险人的个人专项医疗基金账户余额相应减少。如个人专项医疗基金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被保险人当次申请理赔额度及当次理赔运营管理费之和的,本公司在扣除当次理赔运营管理费之后以个人专项医疗基金账户余额为限进行给付保险金。如个人专项医疗基金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当次理赔运营管理费的,本公司将依照与投保人约定的支付方式从其个人专项医疗基金账户和团体专项医疗基金账户中支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支出可依法律及政府之规定而有所补偿,或从其它福利计划、医疗保险计划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本公司仅负责承担剩余部分。 个人专项医疗基金账户余额为零时,对该被保险人的本保险责任终止。投保人可以向该被保险人个人专项医疗基金账户追加保险费,并且追加的保险费满足该被保险人个人专项医疗基金账户余额不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余额时,本保险责任自追加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恢。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本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专项医疗基金账户,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个人专项医疗基金账户余额,或投保人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将该被保险人的个人专项医疗基金账户余额转移至团体专项医疗基金账户。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本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所有被保险人的个人专项医疗基金账户余额。 |
公共医疗保险金 | 医疗相关费用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投保时约定的门急诊及住院医疗费用补偿责任。当被保险人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时,本公司按投保时约定的免赔额、赔付比例、赔付金额、赔付期限等给付保险金。 公共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载明。若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支出可依法律及政府之规定而有所补偿,或从其它福利计划、医疗保险计划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本公司仅负责承担剩余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