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附加住院赔偿医疗保险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中宏人寿
- 投保年龄: 0岁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中宏附加住院赔偿医疗保险 | ||
---|---|---|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住院医疗赔偿利益 | (实际住院医疗费用-其他补偿)*给付比例 | 在本附约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经医生诊断需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简称住院事故),“本公司”将依下列约定给付住院医疗赔偿利益: 若发生“住院事故”’在扣除被保险人所参加的社会医疗保险,及被保险人的工作单位或其它保险计划所赔付的金额后(如适用者),“本公司”将按照“保险单”上所载明的赔付比例赔付被保险人的合理住院医疗费用(该医疗费用必须符合上海市公费医疗、劳保报销及社会医 疗保险范围),但每一“住院事故”以不超过“保险单”上所栽的“住院医疗赔偿利益给付”为限。 若经医生证明,被保险人因同一”住院事故“或因此引发的并发症,而需再次住院接受治 疗,如前次住院的出院时间与今次住院的入院时间相隔在一百八十天内,将视为同一“住院事故”。 ‘‘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受伤。 “疾病,是指本附约签发之日或本附约最后复效日起三十天后,被保险人所罹患或感染之病症但不包括本附约生效前已接受或曾被医生建议需釆取诊疗措施的任何病疰(若在投保时,向‘本公司”已作声明的‘疾病”除外)。 “医院”是指经国家卫生部门审核的二级或以上的综合性专科医院,但不包括作为诊所、康复、 联合病房、护理、修养或戒酒、戒毒等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系统的、充分的诊断设备,全套外科手术设备及提供廿四小时的医疗与护理服务。 ‘‘住院’是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和‘疾病”,经“医生,,诊断正式办理住院手续’须住 ‘‘医院’,接受治疗超过廿四小时。但不包括被保险人在医院的急诊室或急诊观察室的入住时间。 ““医生”是指接受过高等医学教育和长期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经卫生部门或法律部门审查合格的医院之正式注册医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