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安联安康至臻全球团体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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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中德安联
- 投保年龄: 65周岁以下
保障利益
中德安联安康至臻全球团体医疗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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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住院及手术 | (合理治疗费-免赔额)*给付比例 | 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有三十日的等待期。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需要住院治疗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经医生确诊必须住院治疗(包含住院手术)的(但仅为进行活检、穿刺、造影等创伤性检查的住院除外),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发生的下列符合通常惯例的、合理的且医疗必须的住院医疗费用扣除相应的免赔额后按约定赔付比例在各项费用的年限额、每日限额和最高给付日数范围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但女性被保险人在妊娠期间、流产和分娩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在本项责任的赔付范围内。 如果被保险人接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住院治疗,且在本合同保险期间结束之日由于涵盖的保险事故仍在住院治疗的,则对于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延续至本合同保险期间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发生的下列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仍承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对每一位被保险人,本公司对下列所有保险项目的累计给付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利益表约定的住院及手术责任总额上限。 1、 床位费和膳食费 床位费指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住院床位费,其中中国大陆境内不高于标准单人病房标准,中国大陆境外不高于标准双人间(不含豪华房、行政客房和套房)标准。膳食费指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根据医生的医嘱、由医院内专设的为住院病人配餐的食堂配送的、符合惯常标准的膳食费。 2、 处方药品费和敷料费 处方药品费是指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的、合理的且医疗必须的由医生开具的具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医药产品注册证书的国产或进口处方药品的费用(如实际发生在中国大陆地区外医院的处方药品费,须符合发生地国家或地区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但不包括下列药品: (1)中药类不包括主要起调理身体、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如:1)花旗参、冬虫草、海马等;2)十全大补膏 等滋补类中药;3)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如鹿茸、海马、胎盘、鞭、尾、筋、骨等;4)用 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炮制的各类酒制剂等。 (2)非病情必须的调节免疫功能药品以及未经医生处方开具的药品; (3)美容和减肥药品; (4)预防类药品。 敷料费是指住院期间医生或护士在为被保险人进行的各种治疗中所使用的一次性敷料费用,包括敷料、普通夹板和石膏费等。 3、 治疗费 是指由医生或护士对患者进行的、除手术外的各种治疗项目费用,包括清创、换药、拆线、脓肿切开引流、瘘管烧灼、血管穿刺、输血、输液、注射、肌肉封闭、吸氧、冷冻、激光、急救治疗、心肺复苏等,具体以就诊医院的费用项目划分为准。 4、 医生费和护理费 医生费包括由医生所实施的病情咨询及检查、各种器械或仪器检查、诊断、治疗方案拟订等各项医疗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包括中医治疗费用。护理费是指住院期间由专业护士对被保险人提供临床护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5、 检验检查费 是指由医生处方的由医院专项检查科室的专业检查、检验人员实施的各检查化验项目,包括实验室检查、病理检查、影像与核医学检查等。 6、 陪床床位费 是指未满十六周岁的被保险人住院期间,本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给付其合法监护人(限一人)在医院陪伴发生的陪床床位费,以不高于被保险人床位费标准为限。每一保单年度累计给付天数以三十天为限。 7、 重症监护室床位费 是指住院期间特别针对危重病人配备专门医务人员,以及各种复杂的生命监测设备,提供不间断密切监视和救治技术的专用病房的床位费。 8、 手术及相关费用(不包括器官移植) 包括手术费、麻醉费、手术室费、手术监测费、手术辅助费、手术设备费和手术植入材料等其他手术相关费用。其中手术植入材料是指通过手术植入人体用于治疗,诊断或替换,加强器官功能为目的的物体或材料,包括: 1) 植入器材: 骨板、骨钉、骨针、骨棒、脊柱内固定器材、结扎丝、聚髌器、骨蜡、骨修复材料、脑动脉瘤夹、银夹、血管吻合夹(器)、心脏或组织修补材料、眼内充填材料、神经补片、义乳(乳腺癌等疾病导致乳房切除术中植入); 2) 植入性人工器官: 人工食道、人工血管、人工椎体、人工关节、人工尿道、人工瓣膜、人工肾、人工颅骨、人工颌骨、人工心脏、人工肌腱、人工耳蜗、人工肛门封闭器; 3) 接触式人工器官: 人工喉、人工皮肤、人工角膜; 4) 支架: 心脏支架、血管支架、前列腺支架、胆道支架、食道支架; 5) 其他: 脑起搏器、心脏起搏器、急救中使用的颈托。 9、 器官移植费 器官移植费是指以被保险人为受体,经相关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在符合开展器官移植手术资质的医院内,根据医学需要必须进行的肝脏移植、肾脏移植、心脏移植、肺脏移植、胰脏移植或骨髓移植的手术费、辅助治疗费、排异药品费、检验费等。但不包括器官供体寻找、配型、获取以及从供体切除、储藏、运送器官的相关费用。与器官移植相关的门诊费用也涵盖在本项责任下,但合计赔付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本项责任的限额。 10、 癌症治疗费 是指被保险人住院或在合法注册的癌症治疗中心接受与癌症直接相关的治疗的医疗费用。与癌症治疗相关的门诊费用也涵盖在本项责任下,但合计赔付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本项责任的限额。 11、 肾透析费 是指被保险人住院或在合法注册的透析治疗中心接受肾透析直接相关的治疗的医疗费用。与肾透析相关的门诊费用也涵盖在本项责任下,但合计赔付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本项责任的限额。 12、 物理治疗费 物理治疗是指应用人工物理因子(如光、电、磁、声、温热、寒冷等)来治疗疾病。相应的疗法有电疗、光疗、磁疗、热疗、冷疗、水疗,以及超声波疗法等。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在中国大陆地区,具体的项目必须符合全国医疗服务项目规范规定的项目,但不包括泥疗,蜡敷治疗,气泡浴与药物浸浴治疗; (2) 在中国大陆地区之外发生的物理治疗是指发生保险事故后,由西医转介并出具证明需要物理治疗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物理治疗医生实施的物理治疗方法。 13、 当地救护车费 指住院期间以抢救生命或治疗疾病为目的,根据医生建议,被保险人需医院转诊过程中发生的医院用车费用,且救护车的使用仅限于同一城市中的医疗运送。 14、 手术后康复治疗费 指被保险人手术后在康复医院、康复中心、普通医院的康复科诊治或者接受以促进机体各项功能恢复为目的的医疗方法,如理疗、按摩、推拿、生物反馈疗法、康复护理等的费用。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通常惯例的、合理的且医疗必须的所有住院相关的医疗费用,按本合同保险利益表约定的赔付比例以及该项目对应的限额,承担本项保险责任。每一保单年度累计给付天数以九十天为限。 15、 家庭护理费 如果被保险人在出院后九十日内,根据医生的医嘱,需要在其家庭住所接受由专业护士提供的对与住院治疗的保险事故直接相关的康复治疗,包括康复保健、家庭健康指导等卫生咨询服务,以及换药、导尿、测血压、输液、注射、压力性溃疡护理、鼻饲、造瘘等可在居家环境下实施的临床护理技术服务。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通常惯例的、医疗必须的所有住院相关的医疗费用,按本合同保险利益表约定的赔付比例以及该项目对应的限额,承担本项保险责任。每一保单年度累计给付天数以九十天为限。 16、 精神疾病治疗费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当地合法注册的专业精神疾病专科医院或设有精神病科室的医疗机构为治疗精神疾病接受由具有相应专业资格的医生实施的治疗而产生的,符合上述1至8项规定的因住院治疗而产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等待期后实际支出的符合通常惯例的、合理的且医疗必须的所有住院相关的医疗费用,按本合同保险利益表约定的赔付比例以及该项目对应的限额,承担本项保险责任。每一保单年度累计给付天数以三十天为限。 17、 无理赔住院津贴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进行住院治疗而发生的本合同约定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如被保险人已通过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工作单位及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全部补偿的,本公司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乘以住院日额给付无理赔住院津贴,且每一保单年度累计给付天数以三十天为限。每一保单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若已申请本合同约定的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则不能再申请无理赔住院津贴。若受益人在获得无理赔住院津贴后再申请以上 1 至 16 项住院医疗保险金的,本公司将在应给付金额中扣除已给付的无理赔住院津贴。 |
门急诊保险金 | (医疗费用-免赔额)*给付比例 | 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有十五日的等待期。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需要门急诊治疗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事故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的每次治疗发生的下列符合通常惯例的、合理的且医疗必须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本公司扣除免赔额后按约定给付比例,在各项费用的年限额、每次限额以及最高给付次数范围内给付门诊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接受门诊急诊治疗,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的各项费用累计给付次数以不超过各对应项最高给付次数为限,各项费用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各对应项费用最高给付金额为限,且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门诊医疗保险金的最高给付金额为限。 对在中国大陆境外由于非紧急情况使用急诊室就诊的情况,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免赔额、赔付比例及费用限额计算得出的金额,再乘以50%进行赔付。 1、 医生诊查费/挂号费 挂号费是指为患者提供门诊,急诊候诊服务所收取的费用。诊查费指医护人员为患者提供的诊疗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包括普通门诊诊查费、专家门诊诊查费、急诊诊查费以及门急诊留观诊查费。本项责任包括中医和西医挂号费和诊查费。 2、 治疗费 治疗费是指由医生或护士对患者进行的、除手术外的各种治疗项目费用,包括清创、换药、拆线、脓肿切开引流、瘘管烧灼、血管穿刺、输血、输液、注射、肌肉封闭、吸氧、冷冻、激光、急救治疗、心肺复苏等,具体以就诊医院的费用项目划分为准。 3、 门诊手术费 门诊手术费是指由医生诊断无需住院进行的符合通常惯例的、合理的且医疗必须的门诊手术的医疗费用, 包括手术费、麻醉费、手术室费、手术监测费、手术辅助费、手术设备费等其他手术相关费用。 4、 检验检查费 是指由医生处方的由医院专项检查科室的专业检查、检验人员实施的各检查化验项目,包括实验室检查、病理检查、影像与核医学检查等。 5、 处方药品费和敷料费 处方药品费是指门诊期间实际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的、合理的且医疗必须的由医生开具的具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医药产品注册证书的国产或进口处方药品的费用(如实际发生在中国大陆地区外医院的处方药品费,须符合发生地国家或地区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但不包括下列药品: (1) 中药类不包括主要起调理身体、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如:1)花旗参,冬虫草,海马等;2)十全大 补膏等滋补类中药;3)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如鹿茸,海马,胎盘,鞭,尾,筋,骨 等;4)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炮制的各类酒制剂等。 (2) 非病情必须的调节免疫功能药品以及未经医生处方开具的药品; (3) 美容和减肥药品; (4) 预防类药品。 敷料费是指门急诊期间医生或护士在为被保险人进行的各种治疗中所使用的一次性敷料费用,包括敷料、普 通夹板和石膏费等。 6、 处方接种疫苗费 处方接种疫苗费是指接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下列疫苗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疫苗发生的费用: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麻风疫苗、乙脑减毒活疫苗、流脑疫苗、甲肝疫苗、麻疹疫苗和流感疫苗。(如实际发生在中国大陆地区外医院的处方接种疫苗费,须符合发生地国家或地区的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的规 定) 7、 替代治疗费 替代治疗费是指以下项目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但每一保单年度累计给付次数以十次为限: (1)中医理疗:是指以治疗疾病为目的,被保险人接受由当地注册且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专业医生实施的针 灸治疗、推拿治疗、拔罐治疗、刮痧治疗; (2)物理治疗:是指应用人工物理因子(如光、电、磁、声、温热、寒冷等)来治疗疾病。相应的疗法有 电疗、光疗、磁疗、热疗、冷疗、水疗以及超声波疗法等。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在中国大陆地区,具体的项目必须符合全国医疗服务项目规范规定的项目,但不包括泥疗,蜡敷治 疗,气泡浴与药物浸浴治疗; 2) 在中国大陆地区之外发生的物理治疗是指发生保险事故后,由西医转介并出具证明需要物理治疗并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物理治疗医生实施的物理治疗方法。 (3)整脊疗法、顺势疗法、整骨疗法:是指只能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医生实施的整脊疗法、顺势疗法、整 骨疗法所发生的费用,且对该治疗需要有书面的治疗计划,并在合理的、可预测的时间内使得症状明显好转。 8、 紧急意外牙科治疗费 是指对因遭意外伤害而受损的、原未经过任何治疗的、完整无损的自身牙齿进行的符合通常惯例的、合理的且医疗必须的紧急治疗和修复。这一治疗仅限于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四十八小时内以减轻被保险人的疼痛而进行的紧急治疗。本项责任不包括: (1) 因以下事故或伤害而接受的治疗: 1)在进食或饮用过程中造成的伤害; 2)牙齿正常的磨损和老化; 3)刷牙或其他口部清洁过程引起的伤害。 (2) 除减轻疼痛进行的有效的牙科手术以外,任何牙齿修补、使用任何贵金属材料、任何牙齿矫正治疗或 在医院进行的牙科手术。 样本仅供参考 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第 6 页 共 16 页 安联安康至臻全球团体医疗保险 9、 当地救护车费 指为抢救生命由急救中心派出的救护车运送被保险人至医疗机构的费用,救护车的使用仅限于同一城市中的 医疗运送。 10、 精神疾病治疗费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当地合法注册的专业精神疾病专科医院或设有精神病科室的医疗机构为治疗精神疾病接受由具有相应专业资格的医生实施的治疗而发生的,符合上述1-5项规定的门诊费用。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实际支出的符合通常惯例的、医疗必须的所有门、急诊相关的医疗费用,按本合同保险利益表约定的赔付比例以及该项目对应的限额,承担本项保险责任。每一保单年度累计给付次数以十次为限。 11、 医生处方医疗辅助设备费 指医疗必要的非一次性医疗器械,包括义眼和义肢,但不包括轮椅、拐杖、各种康复治疗器械或者矫形器械。 |
牙科 | 合理治疗费用*给付比例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患牙科疾病,每次在医院治疗发生的下列符合通常惯例的、合理的且医疗必须的牙科门诊医疗费用,本公司按约定赔付比例在年限额范围内给付牙科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进行牙科门诊治疗,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牙科医疗保险金的最高给付金额为限,而其中与牙周病相关的治疗费用累计给付金额也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牙周病给付年限额。 1、 预防性牙科治疗,包括常规牙科 X 光检查、牙齿健康指导、涂氟治疗、洁齿和抛光(预防)费,每一保 险年度最多两次牙齿清洁费。 2、 基础牙科治疗,包括牙周疾病的治疗(包括牙龈炎、牙周炎或其他牙龈疾病)、汞合金或树脂复合填充 物、简单拔牙。 3、 在等待期后的重大牙科治疗,包括根管充填、牙体修复(冠、桥、嵌体等)、智齿/阻生牙拔除费(包括 相关的化验和麻醉费用)、十六岁(含)以下儿童牙齿矫正治疗。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 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需重大牙科治疗,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三个月为等待期。但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 事故所导致的直接医疗行为无等待期。 本项责任不包括: 1、 被保险人未按牙科医生的建议在投保前进行必要的牙科治疗而引起的在投保后的牙科治疗费用; 2、 非治疗必须的以美容为目的的牙齿处理、美白、义齿、高嵌体、种植牙、假牙、贴面以及相关费用。 |
生育 | 合理治疗费用*给付比例 | 女性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因妊娠而享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的,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十个月为等待期。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的无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怀孕的,本公司不承担其在等待期内发生的生育相关费用。女性被保险人在妊娠期间、流产和分娩住院期间发生的下列符合通常惯例的、合理的且医疗必须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按约定赔付比例在年限额范围内给付女性生育保险金。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接受孕产期检查治疗的,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女性生育保险金的最高给付金额为限。 1、 常规产前检查费用,包括每次妊娠期内两次超声波检查费 (对医生提供必要性证明的高危或伴有并发症 的妊娠,可以包括两次以上的超声波检查费); 2、 正常的分娩费用; 3、 生育并发症的医疗费用; 4、 医学原因的流产或终止妊娠医疗费用,但每个保单年度因流产给付的生育保险金仅限一次; 5、 保险期间发生的产后一次复查费用; 6、 新生婴儿出生后十四日内未出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包括检查费,护理费(包括包皮环切)及疫苗费用。 疫苗包括乙肝疫苗、卡介苗、脊髓灰质炎疫苗、百白破、流脑疫苗以及乙脑疫苗。 由于怀孕或分娩引发的被保险人生育并发症导致的医疗费用以及新生婴儿的医疗费用超出本项利益限额的, 本公司按照约定赔付比例进行赔付,且赔付金额不超过生育并发症额外福利的年度限额。 如果怀孕延续至下一保险年度并且被保险人继续投保该项责任,本公司将对发生在下一保险年度的与该次怀 孕相关的符合理赔范围的费用进行赔付,但是所有与该次怀孕有关的医疗费用的累计赔付不得超过怀孕开始时所 在保险年度的限额。 本项责任不包括: 1、 非医学原因的选择性终止妊娠及其并发症; 2、 医生认为非医疗必要的选择性剖宫产,以及因此产生的治疗费用及其并发症; 3、 产前辅导课程,与生产无关的助产士等费用; 4、 计划在家中分娩导致或引起的并发症。 |
体检 | 治疗费用 | 本公司对实际发生的每年一次常规体检费用根据合同所附的保险利益表进行赔付。 常规体检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1) 内科; (2) 外科; (3) 妇科; (4) 眼科; (5) 耳鼻喉科; (6) 口腔科; (7) 心电图; (8) B超:肝、胆、脾、肾、乳房和甲状腺; (9) 胸部透视; (10)肿瘤标志物:癌胚抗原和甲胎蛋白; (11)化验:包括血常规(血糖、血脂)、尿常规、肝肾功能和乙肝五项。 本项责任不包括: (1) 出于行政或管理事务目的(比如与投保保险、招聘、入学或运动相关的体格检查)的体检、婚前体检、 旅游体检、出境体检、疾病普查等; (2) 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和健康预测:如健康咨询、家庭咨询、性咨询、婚前咨询、医疗事故鉴定、 精神病鉴定、孕妇胎儿性别鉴定、各种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等费用。 |
眼科 | 合理医疗费用 | 本公司根据保险利益表承担被保险人的下列符合通常惯例的、合理的且医疗必须的眼科费用。每保单年度限一次。 (1) 验光费; (2) 眼镜费:指购买框架眼镜或隐形眼镜的费用。 本项责任不包括:隐形性眼镜护理液;不是以矫正视力为目的或主要目的的眼镜;因美容需要而配置的隐形 眼镜、太阳眼镜(包括处方的太阳眼镜)、防风沙镜、防紫外镜、防红外镜等。 |
全球紧急救援 | 救援相关费用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需紧急救援的,本公司提供24小时救援热线电话(以下简称“救援电话”)服务,并通过授权的救援机构(以下简称“救援机构”)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紧急救援服务 (1)安排就医和紧急医疗转送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若得不到及时治疗将导致身故或严重伤害的,经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确认需要医疗援助的,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被保险人至距事发地最近的医院就医或安排离事发地最近的医生至事发地为被保险人治疗并承担相应的转送费用。如当地救护车可以满足运送需求,应当优先选用当地如授权医生认为事发地医院的医疗条件无法满足被保险人治疗的需要时,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被保险 人转送到在合理路程范围内更适合其治疗的医院并承担相应的运送费用。如授权医生认为病情需要或事发地法律要求,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派遣医护人员护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如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所在地及其合理路程范围内的医院的医疗条件无法满足被保险人治疗的需要时,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被保险人返回其国籍所在国(或地区)或居住国的医院或离目的地最近的医院治疗并承担相应的转送费用。如授权医生认为病情需要或被保险人所在地法律要求,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派遣医护人员护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根据被保险人病情或伤势,本公司有权决定运送目的地和医疗机构。如果被保险人不在救援机构安排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自该医疗机构至被保险人选定的其他医疗机构的转送费用,完全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未经救援机构许可被保险人自行安排转送的,转送费用完全由被保险人承担。 紧急情况下出于医疗必要,被保险人经当地急救机构以专业救护车送往最近医院的,本公司将承担由此产生 的费用。 (2)陪同住院 未满十八周岁的被保险人在无亲属陪同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可通 过救援机构安排一位监护人以经济的交通方式前往被保险人所在医院并承担陪同住院费用;若该医院无陪住设 施,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该监护人入住附近酒店。在被保险人住院期间,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该监护 人陪同住院或酒店住宿的费用。陪同住院人员需自己负责获得护照及签证。 (3)转送回国 在旅行途中,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在对被保险人的治疗措施结束后,或授权医生认为 被保险人的病情或伤势已稳定时,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并支付被保险人以经济的交通方式返回国籍所在国 (地区)或居住国。 如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病情需要或被保险人所在地法律要求,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派遣医护人员护送并 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被保险人返回国籍所在国(或地区)或居住国后,本公司对其该项保险责任结束。 (4)安排子女回国 在旅行途中,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其随行的未满16周岁(含)的子女无人照料时,本公司可通过救援机构安排经济的交通方式送其子女返回国籍所在国(或地区)或居住国;必要时,将安排护送人员随行并承担相应费用。 遗体安排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在其国籍国或居住国以外国家或地区身故的,本公司将通过救援 机构按照被保险人的遗愿或其家属的愿望,以下列三种方式之一承担责任及相关费用: (1)遗体转送回国 在相关法律的许可下,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以正常航班将被保险人的遗体从身故地转送至被保险人国籍所 在国(或地区)或居住国离其目的地最近的国际机场并承担合理的灵柩费和运送灵柩的费用。 (2)遗体火化和骨灰转送回国 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安排被保险人的遗体在被保险人身故地火化,并用经济的交通方式将骨灰盒转送至被保 险人国籍所在国(或地区)或居住国。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火化费用和骨灰盒转送回国的费用。但火化费 及骨灰盒以不超过被保险人身故地普通丧葬标准为限。 (3)就地安葬 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将被保险人的遗体在其身故地就地安葬并承担相关费用,但安葬费以不超过被保险人身 故地普通安葬标准为限。 本公司累计承担以上紧急救援服务以及遗体安排等各项责任的各项费用总额以本合同约定的全球紧急救援的 最高赔付金额为限,本公司累计承担金额达到约定的全球紧急救援的最高赔付金额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该项保 险责任终止,不再承担超额费用。 本项责任不包括: 1. 被保险人前往出发地所在国政府、目的地所在国政府或者联合国明确告知不建议前往的国家或者地区; 2. 在山区、海上、沙漠、丛林或者类似的偏僻的地方进行搜寻及援救被保险人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为从船 只或者海上撤离到岸边的空中或者海上搜寻费用; 3. 宗教仪式或者鲜花、遗体美容、服饰等费用。 |
保障区域之外的紧急医疗 | 紧急治疗费*给付比例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其保障区域以外的国家和地区每一保险年度的旅行单次不超过三十日且累计不超过九十日时,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通常惯例的、医疗必须的紧急医疗时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医疗费,按本合同保险利益表约定的赔付比例以及所列的年度限额,给付保险金。一旦经本公司授权的医生认为病情稳定,被保险人应该在保障区域内进行后续治疗。被保险人在其保障区域以外的国家和地区接受紧急医疗前,须获得本公司或本公司授权的救援机构的同意,本公司或本公司授权的救援机构将引导该被保险人至最近且合适的医疗机构就医;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未经批准在保障区域以外的国家和地区接受治疗而发生的任何费用不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接受紧急医疗前根本无法联系本公司或本公司授权的救援机构的情形不在此限,但该被保险人亦须在该紧急情况发生后四十八小时内联系本公司。这里的紧急医疗是指针对突然发生的、为避免严重身体伤害或者死亡须立即接受治疗的症状。本公司有权审核并确定该治疗是否属于紧急治疗。本项责任不包括:1. 常规医疗;2. 可以推迟至被保险人返回保障区域后接受的医疗;3. 被保险人事先计划好或应该预料到的治疗;4. 因被保险人已知或应该知道的情形而发生的治疗;5. 妊娠、分娩及相关病症;6. 被保险人前往出发地地所在国政府、目的地所在国政府或联合国明确告知不建议前往的国家或地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