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附加学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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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华夏人寿
保障利益
华夏附加学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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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实际医疗费用-免赔额)*给付比例 | 一、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在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诊断确定必须治疗,且被保险人拥有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的,我们对被保险人在治疗期间实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医疗费用,经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余额部分,我们在扣除免赔额后将其余额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您在投保时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须符合当地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的规定。 二、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在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诊断确定必须治疗,且被保险人没有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的,我们对被保险人在治疗期间实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您在投保时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须符合当地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的规定。 三、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进行的治疗至本附加合同期限届满日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长不超过本附加合同期限届满日起90日(含第90日)。 四、被保险人应在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若被保险人因急诊未在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的,应在就诊之日起3日内通知我们,并根据病情好转情况及时转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若因特殊情况确需在非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的,应向我们提出书面申请,我们在接到书面申请后3日内给予答复。我们同意被保险人在非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的,对被保险人在非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期间发生的住院费用,我们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未经我们同意被保险人在非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的,对被保险人在非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期间发生的住院费用,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五、我们对同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所载明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六、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政府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取得补偿、或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保险机构、或其它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我们仅承担剩余部分医疗费用的保险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