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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团体住院医疗保险

共1项保障

  • Product_7 住院医疗保险金 (住院费用-免赔额)*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新增加的被保险人自贵单位申请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含第30日)发生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新增加的被保险人自贵单位申请生效之日起)30日后发疾病,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诊断确定必须住院治疗并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入院治疗,且被保险人没有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的,我们对被保险人入住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治疗期间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住院费用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贵单位在投保时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住院费用须符合当地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
    三、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新增加的被保险人自贵单位申请生效之日起)30日后发疾病,经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诊断确定必须住院治疗并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入院治疗,且被保险人拥有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的,我们对被保险人入住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治疗期间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住院费用,经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余额部分,我们在扣除免赔额后将其余额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贵单位在投保时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住院费用须符合当地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
    的报销范围。
    四、被保险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若被保险人因急诊未在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的,应在就诊之日起3日内通知我们,并根据病情好转情况及时转入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若因特殊情况确需在非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的,应向我们提出书面申请,我们在接到书面申请后3日内给予答复。我们同意被保险人在非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的,对被保险人在非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期间发生的住院费用,我们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未经我们同意被保险人在非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的,对被保险人在非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期间发生的住院费用,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五、我们对同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住院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六、若被保险人支出的住院费用已经从社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我们仅对剩余部分住院费用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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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长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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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华夏人寿
  • 投保年龄: 28天至60周岁(续保可至64周岁)

保障利益

华夏团体住院医疗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住院医疗保险金 (住院费用-免赔额)*给付比例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新增加的被保险人自贵单位申请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含第30日)发生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新增加的被保险人自贵单位申请生效之日起)30日后发疾病,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诊断确定必须住院治疗并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入院治疗,且被保险人没有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的,我们对被保险人入住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治疗期间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住院费用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贵单位在投保时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住院费用须符合当地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
三、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新增加的被保险人自贵单位申请生效之日起)30日后发疾病,经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诊断确定必须住院治疗并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入院治疗,且被保险人拥有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的,我们对被保险人入住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治疗期间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住院费用,经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余额部分,我们在扣除免赔额后将其余额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贵单位在投保时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住院费用须符合当地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
的报销范围。
四、被保险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若被保险人因急诊未在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的,应在就诊之日起3日内通知我们,并根据病情好转情况及时转入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若因特殊情况确需在非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的,应向我们提出书面申请,我们在接到书面申请后3日内给予答复。我们同意被保险人在非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的,对被保险人在非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期间发生的住院费用,我们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未经我们同意被保险人在非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的,对被保险人在非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期间发生的住院费用,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五、我们对同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住院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六、若被保险人支出的住院费用已经从社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我们仅对剩余部分住院费用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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