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团体住院给付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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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华夏人寿
- 投保年龄: 0周岁(出生且出院满28日)至60周岁(续保可至64周岁)
保障利益
华夏团体住院给付医疗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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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住院津贴保险金 | 住院津贴日额*住院天数 | 一、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经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诊断确定必须住院治疗并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入院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入住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治疗期间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住院费用,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住院津贴日额乘以住院天数所得数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二、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新增加的被保险人自贵单位申请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含第30日)发生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的责任。 三、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新增加的被保险人自贵单位申请生效之日起)30日后发生疾病,经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诊断确定必须住院治疗并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入院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入住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治疗期间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住院费用,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住院津贴日额乘以疾病住院津贴日额给付天数所得数额给付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疾病住院津贴日额给付天数等于该被保险人因本次疾病实际住院天数减3天得到的天数。 四、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因意外伤害或疾病住院治疗的,我们分别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但累计给付天数以180日为限。当累计给付天数达到180日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五、被保险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若被保险人因急诊未在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的,应在就诊之日起3日内通知我们,并根据病情好转情况及时转入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若因特殊情况确需在非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的,应向我们提出书面申请,我们在接到书面申请后3日内给予答复。我们同意被保险人在非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的,对被保险人在非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期间发生的住院费用,我们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