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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银附加境外旅游救援医疗保险(C款)

共2项保障

  • Product_7 旅游救援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1)协助、安排就医住院
    若被保险人在境外(见7.2)旅行途中因意外伤害(见7.3)或者突发急性病(见7.4)需要住院治疗时,根据被保险人身体状况、病情等,救援机构(见7.5)可协助被保险人在当地尽可能符合治疗要求的、经救援机构审查认证或与救援机构有合作关系的医疗机构(见7.6)(医生、医院、诊所、牙医等)就医。如病情严重,救援机构将协助安排被保险人住院治疗。
    若被保险人需要救援机构提供上述服务,并向救援机构支付相关费用的,我们对上述服务费用承担给付旅游救援保险金的责任,累计给付金额以旅游救援基本保险金额的10%为限。
    (2)紧急医疗转送
    若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途中因突发急性病而处于严重病情并经救援机构的医生判断所在医院无法提供适当处理时,救援机构将安排把被保险人转移至可提供适当医疗服务的最近医院,并承担必要的与医疗转运有关的交通费用以及在其安排的该服务过程中通常发生的附属费用。
    若被保险人需要救援机构提供上述服务,并向救援机构支付相关费用的,我们对上述服务费用承担给付旅游救援保险金的责任,累计给付金额以旅游救援基本保险金额的20%为限。
    (3)医疗转运回国
    在被保险人接受了紧急医疗转送并在境外住院和初步治疗后,救援机构将安排正常航班或其它救援机构认为适当的交通工具转移该被保险人返回其本国或常住国继续治疗。救援机构将提供适当的通讯和语言翻译支持、移动医疗器材、轮椅、担架及其它辅助设备及专业医疗护理人员。
    若被保险人需要救援机构提供上述服务,并向救援机构支付相关费用的,我们对上述服务费用承担给付旅游救援保险金的责任,累计给付金额以旅游救援基本保险金额的20%为限。
    (4)安排遗体运送回国
    若被保险人在境外不幸因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而致身故,救援机构将根据被保险人的遗愿或其直系亲属的愿望,安排运送其遗体或骨灰返回其本国或常住国。若情况允许并合法,救援机构可安排在事发当地安葬。
    若被保险人需要救援机构提供上述服务,并向救援机构支付相关费用的,我们对上述服务费用承担给付旅游救援保险金的责任,累计给付金额以旅游救援基本保险金额的20%为限。
    (5)协助送返未满18周岁的同行子女
    被保险人如有未满18周岁的子女随同在境外旅行,因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突发急性病、医疗转运或身故而导致无人照顾,救援机构可安排单程机票协助该未满18周岁子女返回其本国或常住国。必要时,救援机构会安排合格人员护送陪同。
    若被保险人需要救援机构提供上述服务,并向救援机构支付相关费用的,我们对上述服务费用承担给付旅游救援保险金的责任,累计给付金额以旅游救援基本保险金额的20%为限。
    (6)亲属处理后事
    若被保险人在境外不幸因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而致身故,救援机构可安排往返机票协助一位该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前往境外处理后事。但救援机构不承诺该亲友可以获得该国的签证,且不负责签证及旅行的相关费用。
    若被保险人需要救援机构提供上述服务,并向救援机构支付相关费用的,我们对上述服务费用承担给付旅游救援保险金的责任,累计给付金额以旅游救援基本保险金额的10%为限。
    我们对上述责任的累计给付以本附加险合同的旅游救援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当累计给付的旅游救援保险金达到本附加险合同的旅游救援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 Product_7 旅游医疗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已获得补偿额 [详细条款]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突发急性病在医疗机构治疗并导致医疗费用发生,我们对其超过100元以上的实际医疗费用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给付金额以旅游医疗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在符合保密及授权条件和可能的情况下,救援机构医生还会联系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在被保险人接受治疗期间对其医疗情况进行跟踪监控。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在医疗机构接受治疗而发生医疗费用,我们均按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分别给付旅游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旅游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险合同的旅游医疗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当累计给付的旅游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险合同的旅游医疗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获得赔偿,或按政府的规定获得赔偿,或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医疗保险赔付(包括我们对此保险事故的赔付)及其他第三方获得赔偿,我们将在扣除被保险人已获得补偿后,按照前款约定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的上述费用不是以人民币结算的,我们给付保险金时一律按保险金申请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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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农银人寿
  • 投保年龄: 1周岁至70周岁

保障利益

农银附加境外旅游救援医疗保险(C款)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旅游救援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1)协助、安排就医住院
若被保险人在境外(见7.2)旅行途中因意外伤害(见7.3)或者突发急性病(见7.4)需要住院治疗时,根据被保险人身体状况、病情等,救援机构(见7.5)可协助被保险人在当地尽可能符合治疗要求的、经救援机构审查认证或与救援机构有合作关系的医疗机构(见7.6)(医生、医院、诊所、牙医等)就医。如病情严重,救援机构将协助安排被保险人住院治疗。
若被保险人需要救援机构提供上述服务,并向救援机构支付相关费用的,我们对上述服务费用承担给付旅游救援保险金的责任,累计给付金额以旅游救援基本保险金额的10%为限。
(2)紧急医疗转送
若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途中因突发急性病而处于严重病情并经救援机构的医生判断所在医院无法提供适当处理时,救援机构将安排把被保险人转移至可提供适当医疗服务的最近医院,并承担必要的与医疗转运有关的交通费用以及在其安排的该服务过程中通常发生的附属费用。
若被保险人需要救援机构提供上述服务,并向救援机构支付相关费用的,我们对上述服务费用承担给付旅游救援保险金的责任,累计给付金额以旅游救援基本保险金额的20%为限。
(3)医疗转运回国
在被保险人接受了紧急医疗转送并在境外住院和初步治疗后,救援机构将安排正常航班或其它救援机构认为适当的交通工具转移该被保险人返回其本国或常住国继续治疗。救援机构将提供适当的通讯和语言翻译支持、移动医疗器材、轮椅、担架及其它辅助设备及专业医疗护理人员。
若被保险人需要救援机构提供上述服务,并向救援机构支付相关费用的,我们对上述服务费用承担给付旅游救援保险金的责任,累计给付金额以旅游救援基本保险金额的20%为限。
(4)安排遗体运送回国
若被保险人在境外不幸因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而致身故,救援机构将根据被保险人的遗愿或其直系亲属的愿望,安排运送其遗体或骨灰返回其本国或常住国。若情况允许并合法,救援机构可安排在事发当地安葬。
若被保险人需要救援机构提供上述服务,并向救援机构支付相关费用的,我们对上述服务费用承担给付旅游救援保险金的责任,累计给付金额以旅游救援基本保险金额的20%为限。
(5)协助送返未满18周岁的同行子女
被保险人如有未满18周岁的子女随同在境外旅行,因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突发急性病、医疗转运或身故而导致无人照顾,救援机构可安排单程机票协助该未满18周岁子女返回其本国或常住国。必要时,救援机构会安排合格人员护送陪同。
若被保险人需要救援机构提供上述服务,并向救援机构支付相关费用的,我们对上述服务费用承担给付旅游救援保险金的责任,累计给付金额以旅游救援基本保险金额的20%为限。
(6)亲属处理后事
若被保险人在境外不幸因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而致身故,救援机构可安排往返机票协助一位该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前往境外处理后事。但救援机构不承诺该亲友可以获得该国的签证,且不负责签证及旅行的相关费用。
若被保险人需要救援机构提供上述服务,并向救援机构支付相关费用的,我们对上述服务费用承担给付旅游救援保险金的责任,累计给付金额以旅游救援基本保险金额的10%为限。
我们对上述责任的累计给付以本附加险合同的旅游救援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当累计给付的旅游救援保险金达到本附加险合同的旅游救援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旅游医疗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已获得补偿额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突发急性病在医疗机构治疗并导致医疗费用发生,我们对其超过100元以上的实际医疗费用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给付金额以旅游医疗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在符合保密及授权条件和可能的情况下,救援机构医生还会联系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在被保险人接受治疗期间对其医疗情况进行跟踪监控。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在医疗机构接受治疗而发生医疗费用,我们均按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分别给付旅游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旅游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险合同的旅游医疗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当累计给付的旅游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险合同的旅游医疗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获得赔偿,或按政府的规定获得赔偿,或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医疗保险赔付(包括我们对此保险事故的赔付)及其他第三方获得赔偿,我们将在扣除被保险人已获得补偿后,按照前款约定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的上述费用不是以人民币结算的,我们给付保险金时一律按保险金申请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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