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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沐浴阳光团体企业补充医疗保险(C 款)

共3项保障

  • Product_7 疾病保险金 疾病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 90 日),被保险人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或因导致恶性肿瘤的相关疾病就诊,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日后,若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疾病保险金额给付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疾病保险金额为当时个人账户平均资金余额的 20%。
  • Product_7 综合医疗保险金 [详细条款]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与本公司约定综合医疗保险金给付范围,包括医疗费用、药品费用、健康服务费用、住院天数、手术、所患疾病种类等,并对等待期、给付比例、免赔额、限额、指定医疗机构等事项进行约定,上述内容在保险合同上载明。当被保险人发生给付范围内的医疗行为时,本公司按约定给付综合医疗保险金。
    本公司给付被保险人的综合医疗保险金,从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中支付。当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综合医疗保险金时,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使用公共账户内的余额对该被保险人进行综合医疗保险金支付。被保险人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和投保人申请从公共账户中支付的金额用尽后,本公司将停止向该被保险人支付综合医疗保险金,直至其个人账户有新记入的余额或投保人再次申请从公共账户资金余额中为其支付综合医疗保险金。停止支付的综合医疗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解除或被保险人的资格按本合同约定丧失后将不再支付。
  • Product_7 补偿原则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发生属于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药品费用、健康服务费用,如果被保险人已通过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本公司给付的综合医疗保险金仅以约定范围内费用未取得补偿的剩余部分为限。
暂无价格
  • 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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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阳光人寿

保障利益

阳光人寿沐浴阳光团体企业补充医疗保险(C 款)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疾病保险金 疾病保险金额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 90 日),被保险人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或因导致恶性肿瘤的相关疾病就诊,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日后,若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疾病保险金额给付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疾病保险金额为当时个人账户平均资金余额的 20%。
综合医疗保险金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与本公司约定综合医疗保险金给付范围,包括医疗费用、药品费用、健康服务费用、住院天数、手术、所患疾病种类等,并对等待期、给付比例、免赔额、限额、指定医疗机构等事项进行约定,上述内容在保险合同上载明。当被保险人发生给付范围内的医疗行为时,本公司按约定给付综合医疗保险金。
本公司给付被保险人的综合医疗保险金,从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中支付。当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综合医疗保险金时,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使用公共账户内的余额对该被保险人进行综合医疗保险金支付。被保险人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和投保人申请从公共账户中支付的金额用尽后,本公司将停止向该被保险人支付综合医疗保险金,直至其个人账户有新记入的余额或投保人再次申请从公共账户资金余额中为其支付综合医疗保险金。停止支付的综合医疗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解除或被保险人的资格按本合同约定丧失后将不再支付。
补偿原则
被保险人发生属于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药品费用、健康服务费用,如果被保险人已通过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本公司给付的综合医疗保险金仅以约定范围内费用未取得补偿的剩余部分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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