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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附加团体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共4项保障

  • 等待期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 3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无等待期。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发生疾病或因意外伤害须住院治疗,应到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就诊,经医师诊断确定必须住院并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入院治疗,在其入住本公司指定的医院治疗期间,本公司按如下约定给付保险金。
  • Product_7 住院津贴保险金 实际住院日数×住院津贴日额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的,对于被保险人的每次住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3)×住院津贴日额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的,对于被保险人的每次住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住院津贴日额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给付日数最高以 90 日为限,每一保单年度累积给付日数最高以 180日为限。
    每次住院是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治疗,自入院日起至出院日止的期间;但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及其引发的并发症或同一意外伤害及其引发的并发症而住进医院两次(含)以上,若其前次住院出院之日与下次住院治疗入院之日间隔期间未超过 90日,视为同一次住院。
  • Product_7 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 重症监护病房日数* 2*住院津贴日额+住院津贴保险金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因实际需要进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时,本公司除按 2.3.2规定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外,另依实际进住重症监护病房的日数乘以 2 倍住院津贴日额所得的数额给付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
    每一保单年度累积给付天数最高以 30 日为限。
  • 责任的延续 [详细条款]
    对于等待期后本附加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到期日后 30 天内的住院治疗,本公司仍然按本条款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暂无价格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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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阳光人寿
  • 投保年龄: 16周岁至65周岁

保障利益

阳光人寿附加团体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 3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无等待期。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发生疾病或因意外伤害须住院治疗,应到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就诊,经医师诊断确定必须住院并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入院治疗,在其入住本公司指定的医院治疗期间,本公司按如下约定给付保险金。
住院津贴保险金 实际住院日数×住院津贴日额
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的,对于被保险人的每次住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3)×住院津贴日额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的,对于被保险人的每次住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住院津贴日额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给付日数最高以 90 日为限,每一保单年度累积给付日数最高以 180日为限。
每次住院是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治疗,自入院日起至出院日止的期间;但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及其引发的并发症或同一意外伤害及其引发的并发症而住进医院两次(含)以上,若其前次住院出院之日与下次住院治疗入院之日间隔期间未超过 90日,视为同一次住院。
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 重症监护病房日数* 2*住院津贴日额+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实际需要进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时,本公司除按 2.3.2规定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外,另依实际进住重症监护病房的日数乘以 2 倍住院津贴日额所得的数额给付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
每一保单年度累积给付天数最高以 30 日为限。
责任的延续
对于等待期后本附加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到期日后 30 天内的住院治疗,本公司仍然按本条款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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