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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共1项保障

  • Product_7 意外医疗给付 (实际医药和治疗费用-免赔额)*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体遭受伤害并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经医院进行必要的门急诊、住院治疗,则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已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实际医药和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照约定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免赔额、给付比例在投保时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共同确定,并在保险凭证上载明。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对同一被保险人累积给付的意外医疗给付金额最高以本附加合同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载的意外医疗给付保险金额为限。
    对于当地社会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自费药品,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若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已从任何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仅以约定范围内费用未取得补偿的剩余部分为限。
暂无价格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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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阳光人寿
  • 投保年龄: 16周岁至65周岁

保障利益

阳光人寿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意外医疗给付 (实际医药和治疗费用-免赔额)*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体遭受伤害并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经医院进行必要的门急诊、住院治疗,则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已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实际医药和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照约定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免赔额、给付比例在投保时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共同确定,并在保险凭证上载明。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对同一被保险人累积给付的意外医疗给付金额最高以本附加合同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载的意外医疗给付保险金额为限。
对于当地社会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自费药品,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若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已从任何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仅以约定范围内费用未取得补偿的剩余部分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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