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附加团体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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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阳光人寿
- 投保年龄: 3周岁至25周岁
保障利益
阳光人寿附加团体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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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等待期 |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 3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连续投保本保险者无等待期)发生疾病须住院治疗,应到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就诊,经医师诊断确定必须住院并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入院治疗,在其入住本公司指定的医院治疗期间,本公司按如下约定给付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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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保险金 | (实际医疗费用-100)*给付比例 | 对于被保险人在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 100 元以上部分,本公司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照下表规定分级累进、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医疗费用级距 给付比例 人民币 100 元以上至 1,000 元部分 55% 人民币 1,001 元以上至 4,000 元部分 60% 人民币 4,001 元以上至 7,000 元部分 70% 人民币 7,001 元以上至 10,000 元部分 80% 人民币 10,000 元至 30,000 元部分 90% 人民币 30,000 元以上部分 95% 本公司就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治疗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按上述标准分别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当被保险人累计自付的合理医疗费用金额超过 6000 元时,本公司就其超过部分按 100%的比例给付。 |
补偿原则 | 本附加险是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适用补偿原则,即若被保险人已从任何其他途径(包括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其父母的医疗保险计划、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则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仅以约定范围内费用未取得补偿的剩余部分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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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的延续 | 对于等待期后本附加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到期日后 90 天内的住院治疗,本公司仍然按本条款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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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给付金额 | 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