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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银社会医疗企业补充团体医疗保险

共2项保障

  • Product_7 基本医疗保险金 (医疗费用-免赔额)*赔付比例 [详细条款]
    (1)基本医疗住院补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符合《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中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支出,本公司对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之上、统筹基金医疗费用限额(见7.2)之下的医疗费用中需要被保险人个人负担的部分,按投保人在投保时选定的赔付比例给付基本医疗住院补充保险金。
    (2)大额医疗住院补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符合《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中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支出,本公司对统筹基金医疗费用限额之上、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住院医疗费用限额(见7.3)之下的医疗费用中需要被保险人个人负担的部分,按投保人在投保时选定的赔付比例给付大额医疗住院补充保险金。
    (3)大额医疗门(急)诊补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符合《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中属于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范围内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支出,本公司对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门(急)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之上、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门(急)诊医疗费用限额(见7.4)之下的医疗费用中需要被保险人个人负担的部分,按投保人在投保时选定的赔付比例给付大额医疗门(急)诊补充保险金。
    上述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统筹基金医疗费用限额以及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范围、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医疗费用限额(见7.5)等按保险期间内有效的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报销目录》、《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报销目录》、《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设施目录》等)执行。
  • Product_7 附加医疗保险金 (实际医疗费用-免赔额)*赔付比例 [详细条款]
    (1)一类附加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符合《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中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支出,本公司对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之下的医疗费用,在扣除投保时约定的绝对免赔额后,按投保人在投保时选定的赔付比例给付一类附加医疗保险金。
    (2)二类附加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符合《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中属于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范围内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支出,本公司对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门(急)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之下、本主险合同约定起付标准之上的医疗费用,按投保人在投保时选定的赔付比例给付二类附加医疗保险金。
    上述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和起付标准以及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范围和起付标准等按保险期间内有效的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报销目录》、《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报销目录》、《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设施目录》等)执行。赔付比例在投保时一经选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所有被保险人只可选择一赔付比例。
    若被保险人已按政府的规定获得赔偿,或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医疗保险赔付(包括本公司对此保险事故的赔付)及其他第三方获得赔偿,本公司将在扣除被保险人已获得补偿后,按照前款约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疾病导致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支出,本公司均按赔付比例给付保险金,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保险金数额达到相应费用限额时,本公司该被保险人承担的相应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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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农银人寿

保障利益

农银社会医疗企业补充团体医疗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基本医疗保险金 (医疗费用-免赔额)*赔付比例
(1)基本医疗住院补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符合《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中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支出,本公司对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之上、统筹基金医疗费用限额(见7.2)之下的医疗费用中需要被保险人个人负担的部分,按投保人在投保时选定的赔付比例给付基本医疗住院补充保险金。
(2)大额医疗住院补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符合《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中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支出,本公司对统筹基金医疗费用限额之上、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住院医疗费用限额(见7.3)之下的医疗费用中需要被保险人个人负担的部分,按投保人在投保时选定的赔付比例给付大额医疗住院补充保险金。
(3)大额医疗门(急)诊补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符合《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中属于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范围内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支出,本公司对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门(急)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之上、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门(急)诊医疗费用限额(见7.4)之下的医疗费用中需要被保险人个人负担的部分,按投保人在投保时选定的赔付比例给付大额医疗门(急)诊补充保险金。
上述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统筹基金医疗费用限额以及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范围、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医疗费用限额(见7.5)等按保险期间内有效的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报销目录》、《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报销目录》、《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设施目录》等)执行。
附加医疗保险金 (实际医疗费用-免赔额)*赔付比例
(1)一类附加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符合《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中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支出,本公司对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之下的医疗费用,在扣除投保时约定的绝对免赔额后,按投保人在投保时选定的赔付比例给付一类附加医疗保险金。
(2)二类附加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符合《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中属于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范围内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支出,本公司对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门(急)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之下、本主险合同约定起付标准之上的医疗费用,按投保人在投保时选定的赔付比例给付二类附加医疗保险金。
上述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和起付标准以及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范围和起付标准等按保险期间内有效的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报销目录》、《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报销目录》、《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设施目录》等)执行。赔付比例在投保时一经选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所有被保险人只可选择一赔付比例。
若被保险人已按政府的规定获得赔偿,或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医疗保险赔付(包括本公司对此保险事故的赔付)及其他第三方获得赔偿,本公司将在扣除被保险人已获得补偿后,按照前款约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疾病导致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支出,本公司均按赔付比例给付保险金,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保险金数额达到相应费用限额时,本公司该被保险人承担的相应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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