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附加金色阳光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阳光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天至55周岁
保障利益
阳光人寿附加金色阳光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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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等待期 |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日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 9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续保或者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无等待期。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发生疾病或因意外伤害须住院治疗,应到我们指定的医院就诊,经医师诊断确定必须住院并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入院治疗,在其入住我们指定的医院治疗期间,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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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津贴保险金 | 实际住院日数×住院津贴日额 | 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的,对于被保险人的每次住院,我们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3)×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载明的住院津贴日额所得数额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的,对于被保险人的每次住院,我们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载明的住院津贴日额所得数额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给付日数最高以 90 日为限,每一保单年度累计给付日数最高以 180 日为限,每一保证续保期间累计给付日数最高以 600 日为限。 |
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 重大疾病实际住院日数×住院津贴日额 | 被保险人因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住院治疗时,我们除按2.3.2规定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外,另依因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实际住院日数×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载明的住院津贴日额所得的数额给付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每一保单年度累计给付日数最高以 30 日为限。 |
急诊津贴保险金 | 住院津贴日额的50% | 若被保险人在办理住院手续前发生与本次住院疾病或意外伤害相关急诊费用,我们按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载的住院津贴日额的百分之五十给付急诊津贴保险金,每次住院以一次为限。 |
紧急救护车使用津贴保险金 | 住院津贴日额 | 若被保险人因本次住院疾病或意外伤害使用紧急救护车,我们按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载的住院津贴日额的百分之百给付紧急救护车使用津贴保险金,每次住院以一次为限。 |
责任的延续 | 对于等待期后本附加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到期日后 30 天内的住院治疗,我们仍然按本条款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