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附加交通工具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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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阳光人寿
保障利益
阳光人寿附加交通工具医疗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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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意外伤害医疗给付 | (实际医疗费用-免赔额)*给付比例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进行必要的门急诊、住院治疗,则对于被保险人已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规定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约定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已从任何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仅以约定范围内费用未取得补偿的剩余部分为限。 在本特别条款有效期内,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最高以本附加合同保险单上所载的该类责任有效期间对应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
突发急性病医疗给付 | (实际医疗费用-免赔额)*给付比例 | 若被保险人因突发急性病拨打急救中心电话获得医疗救护,并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进行必要的门急诊、住院治疗,则对于被保险人已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规定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约定给付比例给付突发急性病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已从任何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仅以约定范围内费用未取得补偿的剩余部分为限。 在本特别条款有效期内,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突发急性病医疗保险金最高以本附加合同保险单上所载的该类责任有效期间对应的突发急性病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给付 | 实际住院日数*住院津贴日额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住院治疗,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乘以保险单上所载该类责任有效期间的住院津贴日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以 30 日为限。 在本特别条款有效期内,对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给付日数最高以 90 日为限,每一保单年度累积给付日数最高以 180 日为限。每次住院是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自入院日起至出院日止的期间;但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及其引发的并发症而住进医院两次(含)以上,若其前次住院出院之日与下次住院治疗入院之日间隔期间未超过 90 日,视为同一次住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