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比栏已满,您可以删除一些产品再添加哦!
保险产品对比(1/3)关闭

合众附加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共4项保障

  • 等待期 [详细条款]
    首次投保本附加合同或非连续投保本附加合同时,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天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见释义 6.4)治疗,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 9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因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 6.5)导致的住院治疗无等待期。续保无等待期。
  • Product_7 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 (实际住院天数-3 天)*一般住院日额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见释义 6.6)接受住院治疗,本公司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见释义 6.7)的第四天开始给付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
    即: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3 天
    每次住院期间,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的给付天数最多可达 90 天;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的给付天数最多可达 180 天。
  • Product_7 重症监护病房日额保险金 入住重症监护病房天数*重症住院日额+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并在住院期间必须入住重症监护病房(见释义 6.8)的,本公司在给付上述“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的同时,按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天数给付重症监护病房日额保险金。
    即:重症监护病房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天数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重症监护病房日额保险金的给付天数最多可达 30 天。
  • 责任的延续 [详细条款]
    对等待期后至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发生的住院医疗,其住院期间延续至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 30 天以内的,我们仍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暂无价格
  • 1年

轻松3步,获得3家保险公司投保方案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合众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28日至55周岁,可续保至59周岁

保障利益

合众附加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等待期
首次投保本附加合同或非连续投保本附加合同时,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天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见释义 6.4)治疗,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 9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因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 6.5)导致的住院治疗无等待期。续保无等待期。
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 (实际住院天数-3 天)*一般住院日额
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见释义 6.6)接受住院治疗,本公司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见释义 6.7)的第四天开始给付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
即: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3 天
每次住院期间,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的给付天数最多可达 90 天;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的给付天数最多可达 180 天。
重症监护病房日额保险金 入住重症监护病房天数*重症住院日额+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并在住院期间必须入住重症监护病房(见释义 6.8)的,本公司在给付上述“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的同时,按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天数给付重症监护病房日额保险金。
即:重症监护病房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天数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重症监护病房日额保险金的给付天数最多可达 30 天。
责任的延续
对等待期后至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发生的住院医疗,其住院期间延续至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 30 天以内的,我们仍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方案 产品咨询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测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