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附加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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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合众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28日至55周岁,可续保至59周岁
保障利益
合众附加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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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等待期 | 首次投保本附加合同或非连续投保本附加合同时,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天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见释义 6.4)治疗,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 9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因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 6.5)导致的住院治疗无等待期。续保无等待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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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 | (实际住院天数-3 天)*一般住院日额 | 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见释义 6.6)接受住院治疗,本公司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见释义 6.7)的第四天开始给付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
即: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3 天
每次住院期间,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的给付天数最多可达 90 天;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的给付天数最多可达 180 天。 |
重症监护病房日额保险金 | 入住重症监护病房天数*重症住院日额+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并在住院期间必须入住重症监护病房(见释义 6.8)的,本公司在给付上述“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的同时,按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天数给付重症监护病房日额保险金。
即:重症监护病房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天数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重症监护病房日额保险金的给付天数最多可达 30 天。 |
责任的延续 | 对等待期后至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发生的住院医疗,其住院期间延续至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 30 天以内的,我们仍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