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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附加康乐住院医疗保险

共5项保障

  • 等待期 [详细条款]
    首次投保本附加合同或非连续投保本附加合同时,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天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见释义 6.4)治疗和住院前后的门急诊治疗,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 9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因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 6.5)导致的住院治疗和住院前后的门急诊治疗无等待期。续保无等待期。
  • Product_7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实际医疗费用的80%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见释义 6.6)接受住院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并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将按各项费用的 80%给付保险金。每个保单年度每份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给付限额为人民币 5,000 元。
  • Product_7 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保险金 实际医疗费用的50%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在住院前后各30天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实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并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急诊费用,我们将按上述费用的 50%给付保险金。每个保单年度每份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保险金的给付限额为人民币 300 元。
    在给付上述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和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保险金时,对于当地正在执行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自费药品(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费用需由个人部分或全部负担的药品)费用及自费诊疗项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中费用需由个人部分或全部负担的项目)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责任的延续 [详细条款]
    对等待期后至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发生的住院医疗,其住院期间及住院后门急诊治疗延续至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 30 天以内的,我们仍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补偿原则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可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构、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在本附加合同各项保险金的给付限额内根据各项保险金的约定范围,向被保险人给付获得补偿后的各项费用的余额。
暂无价格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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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合众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28日至55周岁,可续保至59周岁

保障利益

合众附加康乐住院医疗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等待期
首次投保本附加合同或非连续投保本附加合同时,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天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见释义 6.4)治疗和住院前后的门急诊治疗,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 9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因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 6.5)导致的住院治疗和住院前后的门急诊治疗无等待期。续保无等待期。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实际医疗费用的80%
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见释义 6.6)接受住院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并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将按各项费用的 80%给付保险金。每个保单年度每份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给付限额为人民币 5,000 元。
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保险金 实际医疗费用的50%
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在住院前后各30天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实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并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急诊费用,我们将按上述费用的 50%给付保险金。每个保单年度每份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保险金的给付限额为人民币 300 元。
在给付上述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和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保险金时,对于当地正在执行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自费药品(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费用需由个人部分或全部负担的药品)费用及自费诊疗项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中费用需由个人部分或全部负担的项目)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责任的延续
对等待期后至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发生的住院医疗,其住院期间及住院后门急诊治疗延续至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 30 天以内的,我们仍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可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构、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在本附加合同各项保险金的给付限额内根据各项保险金的约定范围,向被保险人给付获得补偿后的各项费用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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