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团体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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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合众人寿
- 投保年龄: 16周岁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合众团体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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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等待期 | 首次投保本附加合同或非连续投保本附加合同时,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 30 天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见释义 6.2)治疗,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 3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因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 6.3)事故导致的住院治疗无等待期。续保无等待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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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保险金 | 实际医疗费用*约定比例 | 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见释义 6.4)进行住院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并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各项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按约定比例在各项医疗保险金限额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各项保险金的限额见本附加合同所附“合众团体附加住院医疗保险给付限额表”。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均在规定限额内分项给付保险金,当分项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项医疗保险金限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公共保险金额 | 当被保险人人数超过 100 人时,投保人可选择设立公共保险金额。设立公共保险金额后,当被保险人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其个人限额时可以从公共保险金额获得与其个人保额同等的保障。当本公司在被保险人个人保险金额外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公共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公共保险金额最低为所有被保险人合计保险金额的 30%,且需按照公共保险金额费率交纳相应的保险费。 对于当地正在执行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里的自费药品(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费用需由个人部分或全部负担的药品)费用及自费诊疗项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中费用需由个人部分或全部负担的项目)费用,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若被保险人可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构、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本公司在本附加合同各项保险金的给付限额内根据各项保险金的约定范围,向被保险人给付获得补偿后的各项费用的余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