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B)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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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合众人寿
- 投保年龄: 年满三周岁
保障利益
合众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B)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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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等待期 |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天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 9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因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 6.4)导致的住院治疗无等待期。续保无等待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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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保险金 | (实际医疗费用-100)*给付比例 | 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见释义 6.5)住院(见释义 6.6)治疗,对于每次住院(见释义 6.7)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并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医疗、医药费用,超过人民币100 元以上部分,我们按照本附加合同所附“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B)款给付比例表”所列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上述医疗、医药费用包括:床位费(被保险人每天实际支出的床位费超出 100 元的部分我们不予赔付)、药费、手术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材料费、诊察费、注射费、输血费、输氧费、救护车费等。 对于当地正在执行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里的自费药品(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费用需由个人部分或全部负担的药品)费用及自费诊疗项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中费用需由个人部分或全部负担的项目)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我们均按上述规定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当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
责任的延续 | 对等待期后至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发生的住院医疗,其住院期间延续至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 30 天以内的,我们仍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