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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团体社会统筹补充住院医疗保险

共2项保障

  • Product_7 基本责任 (实际医疗费用-100元)*90% [详细条款]
    1、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到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的补充责任被保险人在医院就诊而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合理医疗费用,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到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之间需个人自付的部分,本公司按与投保人在保险单上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保险金。每一被保险人基本责任的给付限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
    2、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 6.2),本公司就该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被保险人所发生的超过 100 元的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按 90%的比例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每一被保险人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的给付限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
    上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指的是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中列明的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主要包括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和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治疗的医疗费用,部分省市还包括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等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具体规定依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 可选责任 [详细条款]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补充责任被保险人在医院就诊而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合理医疗费用,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按与投保人在保险单上约定的绝对免赔额与赔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绝对免赔额和赔付比例在投保时一经选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对于同一投保单位名下的所有被保险人,只可选择一种绝对免赔额和赔付比例。
    若被保险人可从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本公司在本合同各项保险金的给付限额内根据各项保险金的约定范围,向被保险人给付获得补偿后的各项费用的余额。
暂无价格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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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合众人寿
  • 投保年龄: 16周岁至70周岁

保障利益

合众团体社会统筹补充住院医疗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基本责任 (实际医疗费用-100元)*90%
1、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到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的补充责任被保险人在医院就诊而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合理医疗费用,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到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之间需个人自付的部分,本公司按与投保人在保险单上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保险金。每一被保险人基本责任的给付限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
2、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 6.2),本公司就该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被保险人所发生的超过 100 元的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按 90%的比例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每一被保险人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的给付限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
上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指的是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中列明的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主要包括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和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治疗的医疗费用,部分省市还包括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等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具体规定依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可选责任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补充责任被保险人在医院就诊而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合理医疗费用,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按与投保人在保险单上约定的绝对免赔额与赔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绝对免赔额和赔付比例在投保时一经选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对于同一投保单位名下的所有被保险人,只可选择一种绝对免赔额和赔付比例。
若被保险人可从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本公司在本合同各项保险金的给付限额内根据各项保险金的约定范围,向被保险人给付获得补偿后的各项费用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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