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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附加学生幼儿补充住院医疗保险

共3项保障

  • 等待期 [详细条款]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在从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生效之日起 30 天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 3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因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 6.4)导致的住院治疗无等待期。续保无等待期。
  • Product_7 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 实际医疗费用*90%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见释义 6.5)住院(见释义 6.6)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并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或符合公费医疗有关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被保险人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报销后,我们将按上述费用余额的 90%给付保险金。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不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我们按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上述费用的 50%给付保险金。
    上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指的是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中列明的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主要包括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和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治疗的医疗费用,部分省市还包括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等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具体规定依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须符合当地正在执行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规定。对于当地正在执行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里的自费药品(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费用需由个人部分或全部负担的药品)费用及自费诊疗项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中费用需由个人部分或全部负担的项目)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我们均按上述规定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 责任的延续 [详细条款]
    对等待期后至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发生的住院医疗,其住院期间延续至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 30 天以内的,我们仍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暂无价格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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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合众人寿
  • 投保年龄: 年满3周岁

保障利益

合众附加学生幼儿补充住院医疗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等待期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在从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生效之日起 30 天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 3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因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 6.4)导致的住院治疗无等待期。续保无等待期。
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 实际医疗费用*90%
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见释义 6.5)住院(见释义 6.6)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并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或符合公费医疗有关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被保险人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报销后,我们将按上述费用余额的 90%给付保险金。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不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我们按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上述费用的 50%给付保险金。
上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指的是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中列明的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主要包括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和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治疗的医疗费用,部分省市还包括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等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具体规定依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须符合当地正在执行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规定。对于当地正在执行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里的自费药品(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费用需由个人部分或全部负担的药品)费用及自费诊疗项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中费用需由个人部分或全部负担的项目)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我们均按上述规定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的延续 对等待期后至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发生的住院医疗,其住院期间延续至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 30 天以内的,我们仍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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