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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精英全球团体医疗保险

共10项保障

  • 一般疾病(伤害)和一般项目住院医疗保险责任 [详细条款]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与其保障类型对应的保险地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疾病接受医师推荐的、医学必需的一般疾病(伤害)和一般项目住院治疗,由此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水平的各类型费用,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般疾病(伤害)和一般项目住院费用。

  • 一般疾病(伤害)和一般项目门诊医疗保险责任 [详细条款]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与其保障类型对应的保险地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疾病接受医师推荐的、医学必需的一般疾病(伤害)和一般项目门诊医疗,由此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水平的各类型费用,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般疾病(伤害)和一般项目门诊费用。
  • 分娩和新生婴儿医疗保险责任 [详细条款]
    根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具体情况,本公司可对分娩和新生婴儿保险责任施加等待期限制条款,并载明于本合同中,本公司被保险人在此等待期内发生的分娩费及相应新生婴儿费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且对作为子女的附属被保险人的分娩费及相应新生婴儿费不承担保险责任。
  • 遗体运返或安葬费用 发生相关费用 [详细条款]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其国籍国以外国家或地区身故,在事发地法律法规许可的情况下,本公司将负责运送其遗体至其国籍国或安排当地安葬,由此发生的费用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
  • 特殊疾病和特殊项目医疗保险责任 [详细条款]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与其保障类型对应的保险地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疾病接受医师推荐的、医学必需的、各项特殊疾病和特殊项目医疗,由此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水平的费用,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特殊疾病和特殊项目费用。
    对被保险人发生的本条第(一)款至第(五)款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根据适用的免赔额种类分别按以下方式计算保险金:被保险人适用次免赔额的,本公司按照“(每次治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次免赔额)×(1-自付比例)”支付保险金;被保险人适用年免赔额的,本公司按照“(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累计-年免赔额)×(1-自付比例)”支付保险金。
  • 战争和恐怖主义活动(可选) [详细条款]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治疗由战争和恐怖主义活动引起的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第四条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不包括下列情形:第一,被保险人主动参加或受训于战争和恐怖主义活动;第二,核、化学、生物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引起的伤害。
    对被保险人发生的本条第(六)款第 1 项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根据适用的免赔额种类分别按以下方式计算保险金:被保险人适用次免赔额的,保险人按照“(每次治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次免赔额)×(1-自付比例)”支付保险金;被保险人适用年免赔额的,保险人按照“(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累计-年免赔额)×(1-自付比例)”支付保险金。
  • 健康检查(可选) 对应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每年一次全身体检费以及相关检查化验费,免疫费,常规检查化验费,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与健康检查对应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本公司按照 100%比例支付保险金。
  • 牙科保障(可选) 对应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 [详细条款]
    对于牙科保障,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包括:
    (1)预防治疗费,包括常规牙科检查、牙齿健康指导、涂氟治疗、洁齿和抛光(预防)、每一保险期间两次以下(含)牙齿清洁检查费。
    (2)基础治疗费,包括汞合金或复合树脂充填、简单拔牙、牙周刮治、根面平整费。
    (3)重大治疗费,包括根管充填、牙冠和嵌体、桥式义齿(包括化验和麻醉费用)、智齿拔除费,以及牙齿矫正治疗费。牙齿矫正治疗费包括模型研究(包括口腔 X 光片)、牙齿印模、活动矫治器、固定矫治器(包括调整)、正畸拔牙、托槽的粘接费。
    与牙科保障对应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不包括以美容为目的牙齿处理,义齿,高嵌体,种植牙,贴面及相关费用。
    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与预防治疗费对应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本公司按照一定比例支付牙科保险金;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与基础治疗费对应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本公司按照一定比例支付牙科保险金;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与重大治疗费对应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本公司按照一定比例支付牙科保险金。
  • 眼科保障(可选) 对应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 [详细条款]
    对于眼科保障,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包括:
    (1)每一保险期间的一次眼科检查费。
    (2)每一保险期间的一副框架眼镜费和日抛、月抛等抛弃型隐性眼镜费。
    与眼科保障对应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不包括太阳镜及相关配件的费用。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与眼科保障对应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本公司按照 100%比例支付保险金。
  • 最佳福利套餐(可选) 按相关规定给付 [详细条款]
    (1)牙科保障
    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第(六)款第 5 项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本公司按 50%比例支付保险金。
    (2)住院补贴
    无论每一主被保险人享有何种保障类型,住院补贴保障仅适用主被保险人,不适用附属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内若主被保险人连续住院三日以上,从第四日起,本公司按每一住院日人民币800 元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但不包括入院日期在本公司对其保险责任生效日前的住院、非医学必需的住院以及与第五条中列明的各种“责任免除”情形相关的住院、保险期间届满后的住院。每一保险期间,本公司对每一主被保险人给付的住院补贴保险金累计以人民币24,000 元为上限。
暂无价格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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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太平人寿
  • 投保年龄: 70周岁或以下能正常工作、劳动或生活的投保人所属人员

保障利益

太平精英全球团体医疗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一般疾病(伤害)和一般项目住院医疗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与其保障类型对应的保险地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疾病接受医师推荐的、医学必需的一般疾病(伤害)和一般项目住院治疗,由此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水平的各类型费用,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般疾病(伤害)和一般项目住院费用。

一般疾病(伤害)和一般项目门诊医疗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与其保障类型对应的保险地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疾病接受医师推荐的、医学必需的一般疾病(伤害)和一般项目门诊医疗,由此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水平的各类型费用,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般疾病(伤害)和一般项目门诊费用。
分娩和新生婴儿医疗保险责任
根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具体情况,本公司可对分娩和新生婴儿保险责任施加等待期限制条款,并载明于本合同中,本公司被保险人在此等待期内发生的分娩费及相应新生婴儿费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且对作为子女的附属被保险人的分娩费及相应新生婴儿费不承担保险责任。
遗体运返或安葬费用 发生相关费用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其国籍国以外国家或地区身故,在事发地法律法规许可的情况下,本公司将负责运送其遗体至其国籍国或安排当地安葬,由此发生的费用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
特殊疾病和特殊项目医疗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与其保障类型对应的保险地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疾病接受医师推荐的、医学必需的、各项特殊疾病和特殊项目医疗,由此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水平的费用,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特殊疾病和特殊项目费用。
对被保险人发生的本条第(一)款至第(五)款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根据适用的免赔额种类分别按以下方式计算保险金:被保险人适用次免赔额的,本公司按照“(每次治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次免赔额)×(1-自付比例)”支付保险金;被保险人适用年免赔额的,本公司按照“(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累计-年免赔额)×(1-自付比例)”支付保险金。
战争和恐怖主义活动(可选)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治疗由战争和恐怖主义活动引起的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第四条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不包括下列情形:第一,被保险人主动参加或受训于战争和恐怖主义活动;第二,核、化学、生物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引起的伤害。
对被保险人发生的本条第(六)款第 1 项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根据适用的免赔额种类分别按以下方式计算保险金:被保险人适用次免赔额的,保险人按照“(每次治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次免赔额)×(1-自付比例)”支付保险金;被保险人适用年免赔额的,保险人按照“(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累计-年免赔额)×(1-自付比例)”支付保险金。
健康检查(可选) 对应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
被保险人每年一次全身体检费以及相关检查化验费,免疫费,常规检查化验费,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与健康检查对应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本公司按照 100%比例支付保险金。
牙科保障(可选) 对应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
对于牙科保障,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包括:
(1)预防治疗费,包括常规牙科检查、牙齿健康指导、涂氟治疗、洁齿和抛光(预防)、每一保险期间两次以下(含)牙齿清洁检查费。
(2)基础治疗费,包括汞合金或复合树脂充填、简单拔牙、牙周刮治、根面平整费。
(3)重大治疗费,包括根管充填、牙冠和嵌体、桥式义齿(包括化验和麻醉费用)、智齿拔除费,以及牙齿矫正治疗费。牙齿矫正治疗费包括模型研究(包括口腔 X 光片)、牙齿印模、活动矫治器、固定矫治器(包括调整)、正畸拔牙、托槽的粘接费。
与牙科保障对应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不包括以美容为目的牙齿处理,义齿,高嵌体,种植牙,贴面及相关费用。
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与预防治疗费对应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本公司按照一定比例支付牙科保险金;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与基础治疗费对应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本公司按照一定比例支付牙科保险金;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与重大治疗费对应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本公司按照一定比例支付牙科保险金。
眼科保障(可选) 对应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
对于眼科保障,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包括:
(1)每一保险期间的一次眼科检查费。
(2)每一保险期间的一副框架眼镜费和日抛、月抛等抛弃型隐性眼镜费。
与眼科保障对应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不包括太阳镜及相关配件的费用。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与眼科保障对应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本公司按照 100%比例支付保险金。
最佳福利套餐(可选) 按相关规定给付
(1)牙科保障
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第(六)款第 5 项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本公司按 50%比例支付保险金。
(2)住院补贴
无论每一主被保险人享有何种保障类型,住院补贴保障仅适用主被保险人,不适用附属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内若主被保险人连续住院三日以上,从第四日起,本公司按每一住院日人民币800 元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但不包括入院日期在本公司对其保险责任生效日前的住院、非医学必需的住院以及与第五条中列明的各种“责任免除”情形相关的住院、保险期间届满后的住院。每一保险期间,本公司对每一主被保险人给付的住院补贴保险金累计以人民币24,000 元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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