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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附加环球境外旅行救援医疗保险

共9项保障

  • Product_7 境外医疗责任 合理的各项医疗费用 [详细条款]
    1.1 我们将支付医生需要完成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行的医疗的费用。
    境外医疗的费用包括:
    a) 住院治疗费用(包括手术费用);
    b) 门诊治疗费用;
    c) 处方药和绷带费用;
    d) 检查费用;
    e) 辅助设备(如轮椅、拐杖)的费用,每次保险事故辅助设备使用费用的最高给付限额为2,500元人民币。
    除非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立即与我们的紧急呼叫中心取得联系,而且治疗是由紧急呼叫中心安排或得到了紧急呼叫中心的许可,否则我们不承担上述费用。
    在紧急情况下,因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或通讯条件限制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及时通知救援机构的,我们仍按本附加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费用。但被保险人最迟应在保险事故发生24小时内通知救援机构,否则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救援机构或其授权医生将根据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和当地医疗条件决定是否继续治疗或转运至其它指定的医疗机构。
    1.2 如果由于无法移动被保险人而在被保险人旅程结束的时候无法实现医疗转运回国,则我们将支付被保险人无法移动期间的医疗费用,但最长时间截止到保险事故发生之后45日,且支付的医疗费用以旅行医疗责任保险金额为限。
    1.3 如果被保险人被转运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但仍需入院医疗,则我们将支付由在境外保险事故所导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发生的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但支付最长时间截止到被保险人被转运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后 30 日,且支付的医疗费用以旅行医疗责任保险金额为限。
  • 牙科治疗责任 紧急牙科治疗费用 [详细条款]
    我们将承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而直接造成的以缓解疼痛为目的的口腔或牙齿损伤的紧急牙科治疗费用,包括简单的或临时的、为了恢复假牙和替换牙齿功能而进行的填补或修补治疗,每次保险事故牙科治疗的最高给付限额为 4,000 元人民币。
  • 旅行过程中突发疾病/事故 按照各项相关规定给付 [详细条款]
    1.1 医疗信息服务
    根据被保险人需要,我们可以在被保险旅程开始之前及开始以后为被保险人提供医生或备选医疗方案方面的咨询,并指定一名合适的境外医生。
    1.2 住院
    如果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我们将提供下列服务:
    a) 治疗向导
    通过我们指定的医生与医院主治医生建立联系,如果需要,还同时与被保险人在国内的医生建立联系,确保信息在相关医生之间得到传播。应被保险人要求,我们还将确保通知到被保险人的亲属。
    b) 安排医院探视
    如果被保险人住院可能超过5日,我们将通过救援服务机构安排一人搭乘正常航班(经济舱)或以其他经济的交通方式至被保险人接受治疗的地点探望,并承担往返的交通费用。
    c) 费用支付保证/结算
    我们将向医院提供付款保证,担保金额以本项责任保险金额为限。我们将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以被保险人的名义, 与负责承担治疗费用的机构进行结算。对于已经担保承担的费用不属于承保责任范围的,被保险人必须在接到我们通知后一个月内偿还我们。
    1.3 紧急转运
    根据救援服务机构授权医生的判断如果被保险人进入的第一家医院不能提供正确的、适当的治疗,则我们安排将被保险人运送到能提供正确和适当治疗的最近医院。
    1.4 医疗转运
    一旦医疗情况允许,我们将通过合理的医疗转运方式(包括救护飞机)安排被保险人转运回其居住地或距离其居住地最近的合适的医院。
  • 遗体处理 按照各项相关规定给付 [详细条款]
    如果被保险人在被保险旅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身故,我们将通过救援服务机构按照被保险人的遗愿或亲属的要求将被保险人的遗体或骨灰按下列三种方式之一处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2.1 遗体转运回国
    我们通过救援服务机构将被保险人的遗体运送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被保险人拥有永久居留权的国家。
    2.2 骨灰运送回国
    我们通过救援服务机构安排被保险人的遗体在身故地火葬并运送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被保险人拥有永久居留权的国家。
    2.3 就地安葬
    我们通过救援服务机构安排被保险人在身故地就地安葬。
  • 子女的转运回国 [详细条款]
    如果由于被保险人遭遇保险事故导致与其同行的 16 周岁以下子女无人照料,我们将安排将子女转运回居住地或继续旅行至本保险单规定地区范围内的被保险人指定的目的地。
  • 搜索、救援和寻找费用 最高40,000人民币 [详细条款]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保险事故,并由此成为搜索、救援的目标,则我们将支付最高 40,000 人民币的费用。
  • 旅行缩短责任(可选) 按照各项相关规定给付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在被保险旅程中遭遇保险事故而影响被保险旅行的继续进行,我们将以预定旅程的方式和标准赔偿被保险人下列各项原因引发的费用。每个案件中下列各项赔偿金额最高等于下列各项的保险金额。但前提是,在预定被保险旅程时,保险事故是无法预见的,而且由于该保险事故而使被保险人无法合理地完成被保险旅程。
    1. 旅程的计划外缩短
    如果被保险旅程由于受到保险事故的影响而无法按计划完成,我们将按照预定回程的方式和标准赔偿回程的额外费用。
    2. 延期逗留
    如果在被保险旅程期间,由于保险事故的影响而无法移动被保险人或与其同行的风险人,而且如果被保险人因此无法按计划完成被保险旅程,则我们将以原来旅行中预定的住宿为标准赔偿被保险人额外住宿费用,包括:
    a) 如果同行风险人正接受住院治疗,则最高支付30日的住宿费用;
    b) 如果只涉及门诊治疗,则最高支付6,000元的住宿费用。
    3. 观光旅游的中断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受到保险事故的影响而暂时无法继续被保险旅程,我们将按预定的旅行方式和标准赔偿要赶上旅行团所需的旅行费用。
  • 旅行延迟责任(可选) 赔偿单程出发旅行的额外费用 [详细条款]
    如果被保险人或风险人遭受下列保险事故的影响而推迟了被保险旅程的出发日期,而且如果预定被保险旅程时该保险事故的发生是不可预见的,则我们将赔偿单程出发旅行的额外费用,以原来预定的被保险旅程的方式和标准为基础。
    本项责任保险事故是指:
    a) 风险人的意外或疾病身故;
    b) 意外伤害;
    c) 突发急性病;
    d) 假体的破损和植入关节的松动。
  • 旅行证件遗失责任(可选) 承担相关费用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时由于下列情况导致其旅行证件遗失或损坏,我们将通过救援服务机构协助补办并承担相关费用。
    a) 第三方的犯罪行为,包括抢劫、盗窃;
    b) 意外事故导致的遗失或损坏;
    c) 处于第三方托运、存放之下的遗失或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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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太平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60天至70周岁

保障利益

太平附加环球境外旅行救援医疗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境外医疗责任 合理的各项医疗费用
1.1 我们将支付医生需要完成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行的医疗的费用。
境外医疗的费用包括:
a) 住院治疗费用(包括手术费用);
b) 门诊治疗费用;
c) 处方药和绷带费用;
d) 检查费用;
e) 辅助设备(如轮椅、拐杖)的费用,每次保险事故辅助设备使用费用的最高给付限额为2,500元人民币。
除非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立即与我们的紧急呼叫中心取得联系,而且治疗是由紧急呼叫中心安排或得到了紧急呼叫中心的许可,否则我们不承担上述费用。
在紧急情况下,因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或通讯条件限制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及时通知救援机构的,我们仍按本附加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费用。但被保险人最迟应在保险事故发生24小时内通知救援机构,否则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救援机构或其授权医生将根据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和当地医疗条件决定是否继续治疗或转运至其它指定的医疗机构。
1.2 如果由于无法移动被保险人而在被保险人旅程结束的时候无法实现医疗转运回国,则我们将支付被保险人无法移动期间的医疗费用,但最长时间截止到保险事故发生之后45日,且支付的医疗费用以旅行医疗责任保险金额为限。
1.3 如果被保险人被转运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但仍需入院医疗,则我们将支付由在境外保险事故所导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发生的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但支付最长时间截止到被保险人被转运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后 30 日,且支付的医疗费用以旅行医疗责任保险金额为限。
牙科治疗责任 紧急牙科治疗费用
我们将承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而直接造成的以缓解疼痛为目的的口腔或牙齿损伤的紧急牙科治疗费用,包括简单的或临时的、为了恢复假牙和替换牙齿功能而进行的填补或修补治疗,每次保险事故牙科治疗的最高给付限额为 4,000 元人民币。
旅行过程中突发疾病/事故 按照各项相关规定给付
1.1 医疗信息服务
根据被保险人需要,我们可以在被保险旅程开始之前及开始以后为被保险人提供医生或备选医疗方案方面的咨询,并指定一名合适的境外医生。
1.2 住院
如果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我们将提供下列服务:
a) 治疗向导
通过我们指定的医生与医院主治医生建立联系,如果需要,还同时与被保险人在国内的医生建立联系,确保信息在相关医生之间得到传播。应被保险人要求,我们还将确保通知到被保险人的亲属。
b) 安排医院探视
如果被保险人住院可能超过5日,我们将通过救援服务机构安排一人搭乘正常航班(经济舱)或以其他经济的交通方式至被保险人接受治疗的地点探望,并承担往返的交通费用。
c) 费用支付保证/结算
我们将向医院提供付款保证,担保金额以本项责任保险金额为限。我们将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以被保险人的名义, 与负责承担治疗费用的机构进行结算。对于已经担保承担的费用不属于承保责任范围的,被保险人必须在接到我们通知后一个月内偿还我们。
1.3 紧急转运
根据救援服务机构授权医生的判断如果被保险人进入的第一家医院不能提供正确的、适当的治疗,则我们安排将被保险人运送到能提供正确和适当治疗的最近医院。
1.4 医疗转运
一旦医疗情况允许,我们将通过合理的医疗转运方式(包括救护飞机)安排被保险人转运回其居住地或距离其居住地最近的合适的医院。
遗体处理 按照各项相关规定给付
如果被保险人在被保险旅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身故,我们将通过救援服务机构按照被保险人的遗愿或亲属的要求将被保险人的遗体或骨灰按下列三种方式之一处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2.1 遗体转运回国
我们通过救援服务机构将被保险人的遗体运送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被保险人拥有永久居留权的国家。
2.2 骨灰运送回国
我们通过救援服务机构安排被保险人的遗体在身故地火葬并运送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被保险人拥有永久居留权的国家。
2.3 就地安葬
我们通过救援服务机构安排被保险人在身故地就地安葬。
子女的转运回国
如果由于被保险人遭遇保险事故导致与其同行的 16 周岁以下子女无人照料,我们将安排将子女转运回居住地或继续旅行至本保险单规定地区范围内的被保险人指定的目的地。
搜索、救援和寻找费用 最高40,000人民币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保险事故,并由此成为搜索、救援的目标,则我们将支付最高 40,000 人民币的费用。
旅行缩短责任(可选) 按照各项相关规定给付
被保险人在被保险旅程中遭遇保险事故而影响被保险旅行的继续进行,我们将以预定旅程的方式和标准赔偿被保险人下列各项原因引发的费用。每个案件中下列各项赔偿金额最高等于下列各项的保险金额。但前提是,在预定被保险旅程时,保险事故是无法预见的,而且由于该保险事故而使被保险人无法合理地完成被保险旅程。
1. 旅程的计划外缩短
如果被保险旅程由于受到保险事故的影响而无法按计划完成,我们将按照预定回程的方式和标准赔偿回程的额外费用。
2. 延期逗留
如果在被保险旅程期间,由于保险事故的影响而无法移动被保险人或与其同行的风险人,而且如果被保险人因此无法按计划完成被保险旅程,则我们将以原来旅行中预定的住宿为标准赔偿被保险人额外住宿费用,包括:
a) 如果同行风险人正接受住院治疗,则最高支付30日的住宿费用;
b) 如果只涉及门诊治疗,则最高支付6,000元的住宿费用。
3. 观光旅游的中断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受到保险事故的影响而暂时无法继续被保险旅程,我们将按预定的旅行方式和标准赔偿要赶上旅行团所需的旅行费用。
旅行延迟责任(可选) 赔偿单程出发旅行的额外费用
如果被保险人或风险人遭受下列保险事故的影响而推迟了被保险旅程的出发日期,而且如果预定被保险旅程时该保险事故的发生是不可预见的,则我们将赔偿单程出发旅行的额外费用,以原来预定的被保险旅程的方式和标准为基础。
本项责任保险事故是指:
a) 风险人的意外或疾病身故;
b) 意外伤害;
c) 突发急性病;
d) 假体的破损和植入关节的松动。
旅行证件遗失责任(可选) 承担相关费用
若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时由于下列情况导致其旅行证件遗失或损坏,我们将通过救援服务机构协助补办并承担相关费用。
a) 第三方的犯罪行为,包括抢劫、盗窃;
b) 意外事故导致的遗失或损坏;
c) 处于第三方托运、存放之下的遗失或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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