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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宝安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共2项保障

  • Product_7 意外医疗保险金 实际医疗费用-100元 [详细条款]
    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我们按下列约定承担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1. 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该次意外医疗保险金之前已经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取得针对该次医疗费用的补偿,我们对该次治疗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扣除被保险人取得的补偿和 100 元后的剩余部分按100%给付。
    2. 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该次意外医疗保险金之前没有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取得针对该次医疗费用的补偿,我们对该次治疗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扣除 100 元后的剩余部分按 80%给付。
    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如果至本合同终止时治疗仍未结束,我们继续承担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但以本合同终止日起 30 日为限。
    本项责任的累积给付,最高以本合同意外医疗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本项责任适用第八条“补偿原则对保险责任的限制”的规定。
  • Product_7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实际住院日数-2)*本项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的每次住院从第3日开始按实际住院日数乘以本项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如果至本合同终止时治疗仍未结束,我们继续承担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的责任,但以本合同终止日起 30 日为限。
    同一意外伤害事故的给付,最高以 30 日为限。
    我们对两项保险责任的累积给付,最高以 20,000 元为限。当我们累积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和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的金额总数达到限额时,本合同终止。
暂无价格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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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太平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28日至17周岁

保障利益

太平宝安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意外医疗保险金 实际医疗费用-100元
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我们按下列约定承担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1. 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该次意外医疗保险金之前已经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取得针对该次医疗费用的补偿,我们对该次治疗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扣除被保险人取得的补偿和 100 元后的剩余部分按100%给付。
2. 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该次意外医疗保险金之前没有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取得针对该次医疗费用的补偿,我们对该次治疗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扣除 100 元后的剩余部分按 80%给付。
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如果至本合同终止时治疗仍未结束,我们继续承担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但以本合同终止日起 30 日为限。
本项责任的累积给付,最高以本合同意外医疗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本项责任适用第八条“补偿原则对保险责任的限制”的规定。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实际住院日数-2)*本项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
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的每次住院从第3日开始按实际住院日数乘以本项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如果至本合同终止时治疗仍未结束,我们继续承担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的责任,但以本合同终止日起 30 日为限。
同一意外伤害事故的给付,最高以 30 日为限。
我们对两项保险责任的累积给付,最高以 20,000 元为限。当我们累积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和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的金额总数达到限额时,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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