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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特需医疗金团体医疗保险

共3项保障

  • 团体特需医疗保险金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发生团体特需医疗保险金约定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时,本公司按约定的团体特需医疗保险金给付标准向该被保险人给付团体特需医疗保险金,团体特需医疗保险金从团体特需医疗账户支取,支取后的团体特需医疗账户余额等额减少。团体特需医疗保险金的保险事故范围及其给付标准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团体特需医疗账户余额为零时,本项保险责任中止。投保人可通过向团体特需医疗账户交纳追加保险费的方式向本公司申请恢复本项保险责任。经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向团体特需医疗账户交纳追加保险费后,本项保险责任自投保人交纳追加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恢复。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团体特需医疗账户余额。
  • 个人特需医疗保险金 按约定的个人特需医疗保险金给付标准给付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发生个人特需医疗保险金约定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时,本公司按约定的个人特需医疗保险金给付标准向该被保险人给付个人特需医疗保险金,个人特需医疗保险金从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个人特需医疗账户支取,支取后的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个人特需医疗账户余额等额减少。个人特需医疗保险金的保险事故范围及其给付标准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个人特需医疗账户余额为零时,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中止。投保人可通过向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个人特需医疗账户交纳追加保险费的方式向本公司申请恢复本项保险责任。经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向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个人特需医疗账户交纳追加保险费后,本项保险责任自投保人交纳追加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恢复。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个人特需医疗账户余额,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个人特需医疗账户。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所有被保险人名下的个人特需医疗账户余额。
  • 职业病医疗保险金 按该被保险人名下的职业病医疗保险金额给付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罹患职业病,并达到《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16180-2006)所列一级标准(见附表),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名下的职业病医疗保险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给付职业病医疗保险金,同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既往职业病(见 8.2)不承担给付职业病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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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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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泰康人寿
  • 投保年龄: 18周岁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泰康特需医疗金团体医疗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团体特需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发生团体特需医疗保险金约定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时,本公司按约定的团体特需医疗保险金给付标准向该被保险人给付团体特需医疗保险金,团体特需医疗保险金从团体特需医疗账户支取,支取后的团体特需医疗账户余额等额减少。团体特需医疗保险金的保险事故范围及其给付标准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团体特需医疗账户余额为零时,本项保险责任中止。投保人可通过向团体特需医疗账户交纳追加保险费的方式向本公司申请恢复本项保险责任。经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向团体特需医疗账户交纳追加保险费后,本项保险责任自投保人交纳追加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恢复。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团体特需医疗账户余额。
个人特需医疗保险金 按约定的个人特需医疗保险金给付标准给付
被保险人发生个人特需医疗保险金约定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时,本公司按约定的个人特需医疗保险金给付标准向该被保险人给付个人特需医疗保险金,个人特需医疗保险金从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个人特需医疗账户支取,支取后的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个人特需医疗账户余额等额减少。个人特需医疗保险金的保险事故范围及其给付标准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个人特需医疗账户余额为零时,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中止。投保人可通过向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个人特需医疗账户交纳追加保险费的方式向本公司申请恢复本项保险责任。经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向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个人特需医疗账户交纳追加保险费后,本项保险责任自投保人交纳追加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恢复。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个人特需医疗账户余额,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个人特需医疗账户。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所有被保险人名下的个人特需医疗账户余额。
职业病医疗保险金 按该被保险人名下的职业病医疗保险金额给付
被保险人罹患职业病,并达到《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16180-2006)所列一级标准(见附表),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名下的职业病医疗保险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给付职业病医疗保险金,同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既往职业病(见 8.2)不承担给付职业病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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