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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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泰康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日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泰康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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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医疗费用-免赔额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接受治疗,从而发生属于本附加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免赔额 50 元后,对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按 100%的比例向该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次意外伤害在医院多次接受治疗,如果累计医疗费用大于 50 元的免赔额,本公司在计算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对累计医疗费用扣除一次 50 元的免赔额;如果累计医疗费用小于 50 元的免赔额,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在医院多次接受治疗,本公司在每次计算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均会扣除一次 50 元的免赔额。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接受治疗,且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日次日起 15 日内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及本附加合同终止日次日起 90 日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仍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于本附加合同终止日次日起 15 日后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及本附加合同终止日次日起 90 日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附加合同中所规定的医疗费用是指符合投保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且各项医疗费用应与医师的医嘱和处方一致。不符合前述约定的医疗费用以及投保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完全自费医疗费用和部分自费医疗费用中属于自费部分的医疗费用,不属于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医疗费用范围,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数额之和以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果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数额之和达到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