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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附加新生活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共1项保障

  • Product_7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医疗费用-免赔额)×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接受治疗,从而发生属于本附加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免赔额后,对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比例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数额由下列公式计算: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医疗费用-免赔额)×给付比例
    其中,免赔额分为 50 元、100 元和 200 元三档,给付比例分为 80%、90%和 100%三档。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均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被保险人因同一次意外伤害在医院多次接受治疗,如果累计医疗费用大于约定的免赔额时,我们在计算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对累计医疗费用扣除一次免赔额;如果累计医疗费用小于约定的免赔额时,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在医院多次接受治疗,我们在计算各次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每次均会扣除免赔额。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在医院接受治疗,且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日次日起 15 日内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及本附加合同终止日次日起 90 日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仍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于本附加合同终止日次日起 15 日后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及本附加合同终止日次日起 90 日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不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附加合同中所规定的医疗费用是指符合投保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且各项医疗费用应与医师的医嘱和处方一致。不符合前述约定的医疗费用以及投保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完全自费医疗费用和部分自费医疗费用中属于自费部分的医疗费用,不属于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医疗费用范围,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数额之和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果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数额之和达到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终止。
暂无价格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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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泰康人寿
  • 投保年龄: 0岁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泰康附加新生活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医疗费用-免赔额)×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接受治疗,从而发生属于本附加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免赔额后,对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比例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数额由下列公式计算: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医疗费用-免赔额)×给付比例
其中,免赔额分为 50 元、100 元和 200 元三档,给付比例分为 80%、90%和 100%三档。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均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被保险人因同一次意外伤害在医院多次接受治疗,如果累计医疗费用大于约定的免赔额时,我们在计算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对累计医疗费用扣除一次免赔额;如果累计医疗费用小于约定的免赔额时,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在医院多次接受治疗,我们在计算各次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每次均会扣除免赔额。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在医院接受治疗,且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日次日起 15 日内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及本附加合同终止日次日起 90 日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仍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于本附加合同终止日次日起 15 日后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及本附加合同终止日次日起 90 日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不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附加合同中所规定的医疗费用是指符合投保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且各项医疗费用应与医师的医嘱和处方一致。不符合前述约定的医疗费用以及投保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完全自费医疗费用和部分自费医疗费用中属于自费部分的医疗费用,不属于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医疗费用范围,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数额之和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果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数额之和达到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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