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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附加学生平安疾病住院医疗保险

共1项保障

  • Product_7 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实际医疗费用*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对于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日后(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续保的,自续保合同生效之日起)发生疾病并因该疾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住院(详见释义)治疗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详见释义),本公司按本合同所附《附加学生平安疾病住院医疗保险赔付比例表》所列赔付比例计算并给付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每次检查费用不超过 300元,门诊及住院期间所有检查费用之和不超过1000 元。如检查结果正常,被保险人应负担 50%的检查费用。每日住院床位费用不超过20 元。
    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结束治疗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长至保险期间届满后第 30 日。
    本公司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如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详见释义)、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上述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暂无价格
  • 随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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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新华人寿

保障利益

新华附加学生平安疾病住院医疗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实际医疗费用*给付比例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对于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日后(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续保的,自续保合同生效之日起)发生疾病并因该疾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住院(详见释义)治疗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详见释义),本公司按本合同所附《附加学生平安疾病住院医疗保险赔付比例表》所列赔付比例计算并给付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每次检查费用不超过 300元,门诊及住院期间所有检查费用之和不超过1000 元。如检查结果正常,被保险人应负担 50%的检查费用。每日住院床位费用不超过20 元。
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结束治疗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长至保险期间届满后第 30 日。
本公司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如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详见释义)、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上述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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