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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康健华贵全球医疗保险

共7项保障

  • 住院医疗保险责任 实际医疗费用*赔付比例 [详细条款]
    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项保险责任等待期后患疾病并经医院(详见释义)诊断须住院(详见释义)治疗的,对于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详见释义),本公司根据您所选择的保障计划类别,按约定的赔付比例(详见释义),在附表规定的各项费用年限额、日限额或日给付额范围内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床位费、膳食费
    ①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不高于单人病房的住院床位费(不包括重症监护室床位费);
    ②住院期间由医院提供的被保险人合理的膳食费。
    (2)护理费
    住院期间遵医嘱对被保险人提供临床护理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各级护理费、重症监护与专项护理费用。
    (3)陪床床位费
    16 周岁以下(含 16 周岁)的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如需陪护,本公司承担一位陪护人员在医院留宿实际发生的加床床位费。
    (4)医生费
    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由医生所实施的病情咨询及检查、各种器械或仪器检查、诊断、治疗方案拟定等各项医疗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5)检查化验费
    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以诊断疾病为目的,采取必要的医学手段进行检查及化验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6)治疗费
    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以治疗疾病为目的,接受必要的医学治疗而发生的医生技术劳务费。
    本项费用包括中医治疗费、物理治疗(详见释义)费、放射治疗费、癌症放化疗(详见释义)治疗费、肾透析(详见释义)治疗费、注射费、输血费、输氧费等。
    (7)住院手术费
    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手术医疗费用,包括手术费、麻醉费、手术室费、手术监测费、手术辅助费、未独立记账的术中用药费、手术设备使用费等。
    本项费用包含器官移植和造血干细胞移植手术费,但不包括器官和造血干细胞供体寻找、获取以及从供体切除、储藏、运送器官和造血干细胞的相关费用。但不包括器官和造血干细胞供体寻找、获取以及从供体切除、储藏、运送器官和造血干细胞的相关费用。
    (8)药品费和材料费
    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由医生以处方形式开具的药品费和材料费。药品包括中草药、中成药和西药,但不包括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详见释义)。材料指一次性低值医用耗材,不包括手术植入体及耐用医疗设备。
    (9)重症监护室床位费
    被保险人在医院入住重症监护病房(详见释义)实际发生的重症监护室床位费。
    保险期间内重症监护室床位费累计给付天数以 30 日为限。
    (10)手术植入体及耐用医疗设备使用费
    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手术植入体及耐用医疗设备使用费,包括植入器材、植入性人工器官、接触式人工器官、支架以及其他医疗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脑起搏器、心脏起搏器、急救中使用的颈托)。
    (11)救护车费
    以抢救生命或治疗疾病为目的,使用有专用医疗设备的交通工具,运送被保险人至最近最合适医院或转院的费用。
    (12)精神疾病医疗
    被保险人在其所在地认可的专业精神疾病专科医院或设有精神疾病科室的医院,根据《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或《中国精神疾病分类方案和诊断标准》被确诊为精神疾病,在上述医院为治疗精神疾病,接受由具有相应专业资格的医生实施治疗而发生的相关医疗费用。
    本项费用不包括智能测试、教育测试和心理咨询。
    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因被保险人患精神疾病而承担的住院医疗保险责任累计给付
    天数以 30 日为限,且医疗过程中的各项住院费用不超过本项保险责任各项费用对应
    限额。
    本项费用不包括智能测试、教育测试和心理咨询。
    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因被保险人患精神疾病而承担的住院医疗保险责任累计给付天数以 30 日为限,且医疗过程中的各项住院费用不超过本项保险责任各项费用对应限额。
    (13)出院后的家庭护理费
    被保险人每次出院后 30 日内,遵医嘱需要在其家庭住所接受由职业护士(详见释义)提供的、与住院治疗的病症直接相关的医疗费用。
    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因被保险人接受家庭护理而承担的住院医疗保险责任累计给付天数以 90 日为限。
    (14)无理赔住院津贴
    如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详见释义)、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等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且被保险人申请放弃对此次住院的理赔申请,则对此次无理赔申请的住院,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天数乘以约定的无理赔住院津贴日给付额与实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二者之较小者,一次性给付无理赔住院津贴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在获得无理赔住院津贴后申请此次住院医疗保险金,本公司将在应给付金额中扣除已给付的无理赔住院津贴后,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无理赔住院津贴的累计给付天数以 30 日为限。被保险人住院医疗保险责任累计给付天数达到最高给付天数限制的,本公司不再给付无理赔住院津贴。
    2.被保险人在本项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的住院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出院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长至保险期间届满后第 30 日。保险期间内住院医疗保险责任累计给付天数以 180 日为限;本条款关于累计给付天数另有规定的,在住院医疗保险责任累计给付天数内从其规定。
    保险期间内住院医疗保险责任累计给付天数以 180 日为限;本条款关于累计给付天数另有规定的,在住院医疗保险责任累计给付天数内从其规定。
    3.本项保险责任不包括被保险人因进行女性生育及新生儿医疗(本条款第 2.4.4条第 4 款规定的除外)和牙科医疗而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 普通门急诊医疗保 险责任 实际医疗费用*赔付比例 [详细条款]
    1.对于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项保险责任等待期后患疾病并因此在医院门急诊接受治疗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根据您所选择的保障计划类别,按约定的赔付比例,在附表规定的各项费用年限额范围内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医生诊查费
    被保险人在门急诊实际发生的主诊医生或会诊医生的劳务费用(包括挂号费)。医生诊查费分为中医医生诊查费和西医医生诊查费。
    (2)检查化验费
    被保险人在门急诊实际发生的,以诊断疾病为目的,采取必要的医学手段进行检查及化验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3)治疗费
    被保险人在门急诊实际发生的,以治疗疾病为目的,接受必要的医学治疗而发生的医生技术劳务费。
    本项费用包括:
    ①中医治疗费:被保险人接受由当地注册且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中医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中医治疗包括但不限于针灸治疗、推拿治疗、拔罐治疗;
    ②物理治疗费;
    ③替代治疗费:被保险人接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生实施的整脊疗法、顺势疗法、整骨疗法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对该治疗需要有书面的治疗计划;
    ④其他治疗费,包括由医生或职业护士对被保险人进行的除上述三项和门急诊手术外的各种治疗项目费,放射治疗费,注射费,输血费,输氧费等。
    (4)门急诊手术费
    被保险人接受门急诊手术而实际发生的手术医疗费用,包括手术费、麻醉费、手术室费、手术监测费、手术辅助费、未独立记账的术中用药费、手术设备使用费等。
    (5)药品费和材料费
    被保险人在门急诊实际发生的,由医生以处方形式开具的药品费和材料费。药品包括中草药、中成药和西药,但不包括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材料指一次性低值医用耗材,不包括手术植入体及耐用医疗设备。
    (6)精神疾病医疗
    被保险人在其所在地认可的专业精神疾病专科医院或设有精神疾病科室的医院,根据《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或《中国精神疾病分类方案和诊断标准》被确诊为精神疾病,在上述医院为治疗精神疾病,接受由具有相应专业资格的医生实施治疗而发生的相关医疗费用。
    本项费用不包括智能测试、教育测试和心理咨询。
    2.对于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于非紧急情况下急诊就医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将在普通门急诊医疗保险金年限额(详见附表)和各项费用年限额内根据下述公式计算并承担普通门急诊医疗保险责任:
    普通门急诊医疗保险金=合理医疗费用×约定的赔付比例×50%
    3.本公司承担的普通门急诊医疗保险责任,各项医疗费用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普通门急诊医疗保险金年限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4.本项保险责任不包括被保险人因进行特殊门诊(详见释义)医疗、女性生育及新生儿医疗和牙科医疗而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
  • 特殊门诊医疗保险责任 实际医疗费用*赔付比例 [详细条款]
    1.对于被保险人于本项保险责任等待期后,在医院接受门诊癌症放化疗、门诊肾透析或器官移植和造血干细胞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根据您所选择的保障计划类别,按约定的赔付比例,在附表规定的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年限额范围内承担特殊门诊医疗保险责任。
    2.本公司承担的特殊门诊医疗保险责任,各项医疗费用累计给付金额达到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年限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女性生育及新生儿医疗保险责任 实际医疗费用*赔付比例 [详细条款]
    1.被保险人于本项保险责任等待期后分娩的,对于等待期后被保险人在医院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根据您所选择的保障计划类别,按约定的赔付比例,在附表规定的女性生育及新生儿医疗保险金年限额范围内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生育费
    ①常规产前检查费用;
    ②正常的分娩费用;
    ③医学原因流产或终止妊娠的医疗费用;
    ④产后或流产后一次复查费用;
    ⑤治疗怀孕或分娩引发的并发症的医疗费用。
    (2)新生儿在出生后 30 日内发生的护理费、治疗新生儿急性病或其他异常症状所需的医疗费。
    (3)新生儿疫苗费   新生儿在出生后 30 日内注射的疫苗费用,包括乙肝疫苗、卡介苗、脊髓灰质炎疫苗、百白破疫苗、流脑疫苗、乙脑疫苗。
    2.被保险人在本项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的住院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出院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长至保险期间届满后第 30 日。
    3.本公司承担的女性生育及新生儿医疗保险责任,各项医疗费用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女性生育及新生儿医疗保险金年限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4.治疗被保险人怀孕或分娩引发的并发症以及新生儿出生后 30 日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约定的赔付比例计算后超出女性生育及新生儿医疗保险金年限额的,对于超出部分,本公司按 50%的比例给付女性生育及新生儿医疗保险金。
    本公司在前述情形给付的女性生育及新生儿医疗保险金需符合本条款第2.4.1条住院医疗保险责任各项费用的限额和累计给付天数的限制,并计入住院医疗保险责任累计给付金额和累计给付天数。
    5.本项保险责任不包含因以下情形导致的医疗费用:
    (1)非医学原因的选择性终止妊娠及其并发症的治疗;
    (2)医生认为非医疗必要的选择性剖腹产及其并发症的治疗;
    (3)参加产前辅导课程或聘请与生产无关的助产士等;
    (4)计划在家中分娩引起的并发症的治疗;
    (5)怀孕 28 周以上乘坐飞机引起的伤害或疾病的治疗。
  • 牙科医疗保险责任 实际医疗费用*赔付比例 [详细条款]
    1.对于被保险人接受非重大牙科医疗或于重大牙科医疗等待期后接受重大牙科医疗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根据您所选择的保障计划类别,按约定的赔付比例,在附表规定的各项费用年限额范围内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意外牙科医疗费
    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天然牙齿损伤,且在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5 日内到医院进行首次治疗,因治疗牙齿损伤而在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 日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本项费用不包括在假牙上的损坏。
    (2)其他牙科医疗费
    ①预防性牙科医疗费,预防性牙科医疗包括常规牙科 X 光检查、涂氟治疗、洁齿和抛光;
    ②基础牙科医疗费,基础牙科医疗包括补牙(牙体充填)、简单拔牙、牙周治疗(牙周刮治、牙根平整术);
    ③重大牙科医疗费,重大牙科医疗包括根管充填、牙体修复(冠、桥、嵌体等)、智齿或阻生牙拔除(包括相关的化验和麻醉)、16 周岁以下(含 16 周岁)被保险人牙齿矫正治疗。
    2.本公司承担的牙科医疗保险责任,各项医疗费用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各项医疗费用年限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3.本项保险责任不包含因以下情形导致的医疗费用:非治疗必需的、以美容为目的的牙齿处理、美白牙齿、义齿、高嵌体、种植牙、贴面。
  • 境外紧急救援 [详细条款]
    1.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突发性疾病(详见释义)需要紧急救援的,本公司将通过授权的救援机构(以下简称“救援机构”)在附表规定的紧急救援保险金年限额范围内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紧急医疗转运
    ①安排就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突发性疾病,本公司可通过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以下简称“授权医生”)根据其专业知识向被保险人提供医疗咨询,指导被保险人到其认为合适的医院就医,但救援机构不能替代当地急救机构实施现场急救及运送。
    ②转院治疗
    若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病情需要,且当地医院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充分的救助时,本公司可通过救援机构,以在事发当地能够提供的合适的方式为限,安排医疗设备、运输工具及随行医护人员,将被保险人转运至授权医生认为更适当的医院接受治疗。
    ③转运回常住地或国籍所在地
    在对被保险人的治疗措施结束后,或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病情或伤势已稳定,可以运送回常住地或国籍所在地时,本公司可通过救援机构安排被保险人使用合适的交通方式返回常住地或国籍所在地。
    (2)安排子女回常住地或国籍所在地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突发性疾病,而其随行 16 周岁以下(含 16 周岁)子女无人照料时,本公司可通过救援机构安排其未成年子女使用合适的交通方式返回常住地或国籍所在地。
    (3)后事处理
    对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突发性疾病身故的,本公司可按照被保险人近亲属的要求,通过救援机构,以下列三种方式之一承担相关费用:
    ①遗体运送
    将被保险人遗体运送回常住地或国籍所在地的,本公司可通过救援机构在遵照运送地政府和承运人规定的前提下,安排使用合适的交通方式将被保险人遗体运至常住地或国籍所在地。
    ②火化及骨灰运送
    将被保险人遗体在事发地火化并运送骨灰回常住地或国籍所在地的,本公司可通过救援机构在遵照运送地政府和承运人规定的前提下,安排使用合适的交通方式将使用骨灰盒盛装的被保险人骨灰运至常住地或国籍所在地,本公司承担火化费用及骨灰运送费用。
    ③就地安葬
    将被保险人的遗体就地安葬且符合中国及当地法律规定的,本公司可通过救援机构承担与就地安葬相关的费用(不包含购买墓地费用及任何宗教仪式的相关费用)。
    (4)安排亲属赴所在地处理后事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突发性疾病身故,且无近亲属为其处理后事的,本公司可通过救援机构安排一位被保险人直系亲属前往所在地处理后事,并承担该被保险人直系亲属自出发地至处理后事时被保险人所在地的交通费用及不超过 3 晚的酒店住宿费用(不包含洗衣费、酒店客房服务费、电话费、邮费)。
    2.本公司承担的境外紧急救援保险责任,各项费用总额累计达到境外紧急救援保险金年限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3.如被保险人需要进行紧急救援,您或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将通过授权的救援机构提供合理的救援服务,本公司将直接与授权的救援机构结算;对于被保险人从未经本公司授权的救援机构获得的救援服务,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对于被保险人从未经本公司授权的救援机构获得的救援服务,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4.如遇不可抗力(详见释义),本公司将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
  • 保障区域外紧急医疗保险责任 实际医疗费用*赔付比例 [详细条款]
    1.对于被保险人在其保障区域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突发性疾病而接受紧急医疗(详见释义)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根据您所选择的保障计划类别,按约定的赔付比例承担保障区域外紧急医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身体状况稳定后,应转移至保障区域内进行后续治疗。
    2.被保险人在保障区域外的停留时间单次不应超出 30 日,累计不应超出 90 日。被保险人在保障区域外的单次停留时间超出 30 日或累计超出 90 日的,本公司不承担发生于上述期限之外的紧急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在保障区域外的单次停留时间超出 30 日或累计超出 90 日的,本公司不承担发生于上述期限之外的紧急医疗费用。
    3.本项保险责任不包含因以下情形导致的医疗费用:
    (1)对于被保险人到达保障区域外国家或地区前已有疾病的相关治疗;
    (2)非紧急医疗;
    (3)妊娠、分娩及其并发症。
    本项保险责任不包含因以下情形导致的医疗费用:
    (1)对于被保险人到达保障区域外国家或地区前已有疾病的相关治疗;
    (2)非紧急医疗;
    (3)妊娠、分娩及其并发症。
    本公司依据本条款第2.4.1条至第2.4.7条累计给付的保险金之和达到本合同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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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新华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天至65周岁

保障利益

新华康健华贵全球医疗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住院医疗保险责任 实际医疗费用*赔付比例
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项保险责任等待期后患疾病并经医院(详见释义)诊断须住院(详见释义)治疗的,对于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详见释义),本公司根据您所选择的保障计划类别,按约定的赔付比例(详见释义),在附表规定的各项费用年限额、日限额或日给付额范围内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床位费、膳食费
①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不高于单人病房的住院床位费(不包括重症监护室床位费);
②住院期间由医院提供的被保险人合理的膳食费。
(2)护理费
住院期间遵医嘱对被保险人提供临床护理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各级护理费、重症监护与专项护理费用。
(3)陪床床位费
16 周岁以下(含 16 周岁)的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如需陪护,本公司承担一位陪护人员在医院留宿实际发生的加床床位费。
(4)医生费
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由医生所实施的病情咨询及检查、各种器械或仪器检查、诊断、治疗方案拟定等各项医疗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5)检查化验费
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以诊断疾病为目的,采取必要的医学手段进行检查及化验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6)治疗费
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以治疗疾病为目的,接受必要的医学治疗而发生的医生技术劳务费。
本项费用包括中医治疗费、物理治疗(详见释义)费、放射治疗费、癌症放化疗(详见释义)治疗费、肾透析(详见释义)治疗费、注射费、输血费、输氧费等。
(7)住院手术费
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手术医疗费用,包括手术费、麻醉费、手术室费、手术监测费、手术辅助费、未独立记账的术中用药费、手术设备使用费等。
本项费用包含器官移植和造血干细胞移植手术费,但不包括器官和造血干细胞供体寻找、获取以及从供体切除、储藏、运送器官和造血干细胞的相关费用。但不包括器官和造血干细胞供体寻找、获取以及从供体切除、储藏、运送器官和造血干细胞的相关费用。
(8)药品费和材料费
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由医生以处方形式开具的药品费和材料费。药品包括中草药、中成药和西药,但不包括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详见释义)。材料指一次性低值医用耗材,不包括手术植入体及耐用医疗设备。
(9)重症监护室床位费
被保险人在医院入住重症监护病房(详见释义)实际发生的重症监护室床位费。
保险期间内重症监护室床位费累计给付天数以 30 日为限。
(10)手术植入体及耐用医疗设备使用费
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手术植入体及耐用医疗设备使用费,包括植入器材、植入性人工器官、接触式人工器官、支架以及其他医疗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脑起搏器、心脏起搏器、急救中使用的颈托)。
(11)救护车费
以抢救生命或治疗疾病为目的,使用有专用医疗设备的交通工具,运送被保险人至最近最合适医院或转院的费用。
(12)精神疾病医疗
被保险人在其所在地认可的专业精神疾病专科医院或设有精神疾病科室的医院,根据《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或《中国精神疾病分类方案和诊断标准》被确诊为精神疾病,在上述医院为治疗精神疾病,接受由具有相应专业资格的医生实施治疗而发生的相关医疗费用。
本项费用不包括智能测试、教育测试和心理咨询。
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因被保险人患精神疾病而承担的住院医疗保险责任累计给付
天数以 30 日为限,且医疗过程中的各项住院费用不超过本项保险责任各项费用对应
限额。
本项费用不包括智能测试、教育测试和心理咨询。
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因被保险人患精神疾病而承担的住院医疗保险责任累计给付天数以 30 日为限,且医疗过程中的各项住院费用不超过本项保险责任各项费用对应限额。
(13)出院后的家庭护理费
被保险人每次出院后 30 日内,遵医嘱需要在其家庭住所接受由职业护士(详见释义)提供的、与住院治疗的病症直接相关的医疗费用。
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因被保险人接受家庭护理而承担的住院医疗保险责任累计给付天数以 90 日为限。
(14)无理赔住院津贴
如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详见释义)、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等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且被保险人申请放弃对此次住院的理赔申请,则对此次无理赔申请的住院,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天数乘以约定的无理赔住院津贴日给付额与实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二者之较小者,一次性给付无理赔住院津贴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在获得无理赔住院津贴后申请此次住院医疗保险金,本公司将在应给付金额中扣除已给付的无理赔住院津贴后,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无理赔住院津贴的累计给付天数以 30 日为限。被保险人住院医疗保险责任累计给付天数达到最高给付天数限制的,本公司不再给付无理赔住院津贴。
2.被保险人在本项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的住院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出院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长至保险期间届满后第 30 日。保险期间内住院医疗保险责任累计给付天数以 180 日为限;本条款关于累计给付天数另有规定的,在住院医疗保险责任累计给付天数内从其规定。
保险期间内住院医疗保险责任累计给付天数以 180 日为限;本条款关于累计给付天数另有规定的,在住院医疗保险责任累计给付天数内从其规定。
3.本项保险责任不包括被保险人因进行女性生育及新生儿医疗(本条款第 2.4.4条第 4 款规定的除外)和牙科医疗而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普通门急诊医疗保 险责任 实际医疗费用*赔付比例
1.对于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项保险责任等待期后患疾病并因此在医院门急诊接受治疗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根据您所选择的保障计划类别,按约定的赔付比例,在附表规定的各项费用年限额范围内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医生诊查费
被保险人在门急诊实际发生的主诊医生或会诊医生的劳务费用(包括挂号费)。医生诊查费分为中医医生诊查费和西医医生诊查费。
(2)检查化验费
被保险人在门急诊实际发生的,以诊断疾病为目的,采取必要的医学手段进行检查及化验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3)治疗费
被保险人在门急诊实际发生的,以治疗疾病为目的,接受必要的医学治疗而发生的医生技术劳务费。
本项费用包括:
①中医治疗费:被保险人接受由当地注册且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中医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中医治疗包括但不限于针灸治疗、推拿治疗、拔罐治疗;
②物理治疗费;
③替代治疗费:被保险人接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生实施的整脊疗法、顺势疗法、整骨疗法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对该治疗需要有书面的治疗计划;
④其他治疗费,包括由医生或职业护士对被保险人进行的除上述三项和门急诊手术外的各种治疗项目费,放射治疗费,注射费,输血费,输氧费等。
(4)门急诊手术费
被保险人接受门急诊手术而实际发生的手术医疗费用,包括手术费、麻醉费、手术室费、手术监测费、手术辅助费、未独立记账的术中用药费、手术设备使用费等。
(5)药品费和材料费
被保险人在门急诊实际发生的,由医生以处方形式开具的药品费和材料费。药品包括中草药、中成药和西药,但不包括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材料指一次性低值医用耗材,不包括手术植入体及耐用医疗设备。
(6)精神疾病医疗
被保险人在其所在地认可的专业精神疾病专科医院或设有精神疾病科室的医院,根据《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或《中国精神疾病分类方案和诊断标准》被确诊为精神疾病,在上述医院为治疗精神疾病,接受由具有相应专业资格的医生实施治疗而发生的相关医疗费用。
本项费用不包括智能测试、教育测试和心理咨询。
2.对于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于非紧急情况下急诊就医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将在普通门急诊医疗保险金年限额(详见附表)和各项费用年限额内根据下述公式计算并承担普通门急诊医疗保险责任:
普通门急诊医疗保险金=合理医疗费用×约定的赔付比例×50%
3.本公司承担的普通门急诊医疗保险责任,各项医疗费用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普通门急诊医疗保险金年限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4.本项保险责任不包括被保险人因进行特殊门诊(详见释义)医疗、女性生育及新生儿医疗和牙科医疗而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
特殊门诊医疗保险责任 实际医疗费用*赔付比例
1.对于被保险人于本项保险责任等待期后,在医院接受门诊癌症放化疗、门诊肾透析或器官移植和造血干细胞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根据您所选择的保障计划类别,按约定的赔付比例,在附表规定的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年限额范围内承担特殊门诊医疗保险责任。
2.本公司承担的特殊门诊医疗保险责任,各项医疗费用累计给付金额达到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年限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女性生育及新生儿医疗保险责任 实际医疗费用*赔付比例
1.被保险人于本项保险责任等待期后分娩的,对于等待期后被保险人在医院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根据您所选择的保障计划类别,按约定的赔付比例,在附表规定的女性生育及新生儿医疗保险金年限额范围内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生育费
①常规产前检查费用;
②正常的分娩费用;
③医学原因流产或终止妊娠的医疗费用;
④产后或流产后一次复查费用;
⑤治疗怀孕或分娩引发的并发症的医疗费用。
(2)新生儿在出生后 30 日内发生的护理费、治疗新生儿急性病或其他异常症状所需的医疗费。
(3)新生儿疫苗费   新生儿在出生后 30 日内注射的疫苗费用,包括乙肝疫苗、卡介苗、脊髓灰质炎疫苗、百白破疫苗、流脑疫苗、乙脑疫苗。
2.被保险人在本项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的住院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出院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长至保险期间届满后第 30 日。
3.本公司承担的女性生育及新生儿医疗保险责任,各项医疗费用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女性生育及新生儿医疗保险金年限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4.治疗被保险人怀孕或分娩引发的并发症以及新生儿出生后 30 日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约定的赔付比例计算后超出女性生育及新生儿医疗保险金年限额的,对于超出部分,本公司按 50%的比例给付女性生育及新生儿医疗保险金。
本公司在前述情形给付的女性生育及新生儿医疗保险金需符合本条款第2.4.1条住院医疗保险责任各项费用的限额和累计给付天数的限制,并计入住院医疗保险责任累计给付金额和累计给付天数。
5.本项保险责任不包含因以下情形导致的医疗费用:
(1)非医学原因的选择性终止妊娠及其并发症的治疗;
(2)医生认为非医疗必要的选择性剖腹产及其并发症的治疗;
(3)参加产前辅导课程或聘请与生产无关的助产士等;
(4)计划在家中分娩引起的并发症的治疗;
(5)怀孕 28 周以上乘坐飞机引起的伤害或疾病的治疗。
牙科医疗保险责任 实际医疗费用*赔付比例
1.对于被保险人接受非重大牙科医疗或于重大牙科医疗等待期后接受重大牙科医疗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根据您所选择的保障计划类别,按约定的赔付比例,在附表规定的各项费用年限额范围内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意外牙科医疗费
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天然牙齿损伤,且在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5 日内到医院进行首次治疗,因治疗牙齿损伤而在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 日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本项费用不包括在假牙上的损坏。
(2)其他牙科医疗费
①预防性牙科医疗费,预防性牙科医疗包括常规牙科 X 光检查、涂氟治疗、洁齿和抛光;
②基础牙科医疗费,基础牙科医疗包括补牙(牙体充填)、简单拔牙、牙周治疗(牙周刮治、牙根平整术);
③重大牙科医疗费,重大牙科医疗包括根管充填、牙体修复(冠、桥、嵌体等)、智齿或阻生牙拔除(包括相关的化验和麻醉)、16 周岁以下(含 16 周岁)被保险人牙齿矫正治疗。
2.本公司承担的牙科医疗保险责任,各项医疗费用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各项医疗费用年限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3.本项保险责任不包含因以下情形导致的医疗费用:非治疗必需的、以美容为目的的牙齿处理、美白牙齿、义齿、高嵌体、种植牙、贴面。
境外紧急救援
1.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突发性疾病(详见释义)需要紧急救援的,本公司将通过授权的救援机构(以下简称“救援机构”)在附表规定的紧急救援保险金年限额范围内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紧急医疗转运
①安排就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突发性疾病,本公司可通过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以下简称“授权医生”)根据其专业知识向被保险人提供医疗咨询,指导被保险人到其认为合适的医院就医,但救援机构不能替代当地急救机构实施现场急救及运送。
②转院治疗
若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病情需要,且当地医院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充分的救助时,本公司可通过救援机构,以在事发当地能够提供的合适的方式为限,安排医疗设备、运输工具及随行医护人员,将被保险人转运至授权医生认为更适当的医院接受治疗。
③转运回常住地或国籍所在地
在对被保险人的治疗措施结束后,或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病情或伤势已稳定,可以运送回常住地或国籍所在地时,本公司可通过救援机构安排被保险人使用合适的交通方式返回常住地或国籍所在地。
(2)安排子女回常住地或国籍所在地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突发性疾病,而其随行 16 周岁以下(含 16 周岁)子女无人照料时,本公司可通过救援机构安排其未成年子女使用合适的交通方式返回常住地或国籍所在地。
(3)后事处理
对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突发性疾病身故的,本公司可按照被保险人近亲属的要求,通过救援机构,以下列三种方式之一承担相关费用:
①遗体运送
将被保险人遗体运送回常住地或国籍所在地的,本公司可通过救援机构在遵照运送地政府和承运人规定的前提下,安排使用合适的交通方式将被保险人遗体运至常住地或国籍所在地。
②火化及骨灰运送
将被保险人遗体在事发地火化并运送骨灰回常住地或国籍所在地的,本公司可通过救援机构在遵照运送地政府和承运人规定的前提下,安排使用合适的交通方式将使用骨灰盒盛装的被保险人骨灰运至常住地或国籍所在地,本公司承担火化费用及骨灰运送费用。
③就地安葬
将被保险人的遗体就地安葬且符合中国及当地法律规定的,本公司可通过救援机构承担与就地安葬相关的费用(不包含购买墓地费用及任何宗教仪式的相关费用)。
(4)安排亲属赴所在地处理后事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突发性疾病身故,且无近亲属为其处理后事的,本公司可通过救援机构安排一位被保险人直系亲属前往所在地处理后事,并承担该被保险人直系亲属自出发地至处理后事时被保险人所在地的交通费用及不超过 3 晚的酒店住宿费用(不包含洗衣费、酒店客房服务费、电话费、邮费)。
2.本公司承担的境外紧急救援保险责任,各项费用总额累计达到境外紧急救援保险金年限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3.如被保险人需要进行紧急救援,您或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将通过授权的救援机构提供合理的救援服务,本公司将直接与授权的救援机构结算;对于被保险人从未经本公司授权的救援机构获得的救援服务,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对于被保险人从未经本公司授权的救援机构获得的救援服务,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4.如遇不可抗力(详见释义),本公司将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
保障区域外紧急医疗保险责任 实际医疗费用*赔付比例
1.对于被保险人在其保障区域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突发性疾病而接受紧急医疗(详见释义)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根据您所选择的保障计划类别,按约定的赔付比例承担保障区域外紧急医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身体状况稳定后,应转移至保障区域内进行后续治疗。
2.被保险人在保障区域外的停留时间单次不应超出 30 日,累计不应超出 90 日。被保险人在保障区域外的单次停留时间超出 30 日或累计超出 90 日的,本公司不承担发生于上述期限之外的紧急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在保障区域外的单次停留时间超出 30 日或累计超出 90 日的,本公司不承担发生于上述期限之外的紧急医疗费用。
3.本项保险责任不包含因以下情形导致的医疗费用:
(1)对于被保险人到达保障区域外国家或地区前已有疾病的相关治疗;
(2)非紧急医疗;
(3)妊娠、分娩及其并发症。
本项保险责任不包含因以下情形导致的医疗费用:
(1)对于被保险人到达保障区域外国家或地区前已有疾病的相关治疗;
(2)非紧急医疗;
(3)妊娠、分娩及其并发症。
本公司依据本条款第2.4.1条至第2.4.7条累计给付的保险金之和达到本合同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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