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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附加i相随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共3项保障

  • Product_7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实际医疗费用-已获取的补偿及免赔额)*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治疗时,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1)如在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详见释义),且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已按有关规定承担医疗费用,本公司对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详见释义),在扣除约定的每次意外伤害免赔额后,按约定的赔付比例承担保险责任。
    (2)如在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未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本公司对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每次意外伤害免赔额后,按约定的赔付比例乘以80%后承担保险责任。每次意外伤害免赔额和赔付比例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的规定,约定的每次意外伤害免赔额和赔付比例在保险单上载明。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医院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住院治疗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止,门诊治疗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30日止。
    3.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产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均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4.如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等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且该补偿或赔偿金额与我们按上述约定给付的保险金之和超过了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任何途径获得的补偿或赔偿金额后的余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即被保险人从本合同在内的各种途径获得的所有补偿或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 Product_7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每份日津贴额×份数×住院天数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医院住院(详见释义)治疗的,本公司自被保险人住院第一日起开始按日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每份日津贴额×份数×住院天数
    每份日津贴额为 10 元。份数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的规定,约定的份数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公司对一次住院的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 90 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住院两次或以上的,如前次出院日期与再次入院日期的间隔不超过 90 日,均视为一次住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出院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长至保险期间届满后第 30 日。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的累计给付天数达到 180 日时,本合同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Product_7 意外伤害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 每份日津贴额×份数×入住重症监护病房天数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医生诊断必须入住重症监护病房(ICU)(详见释义)治疗的,其在重症监护病房(ICU)治疗期间,本公司除给付前款规定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外,给付意外伤害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意外伤害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每份日津贴额×份数×入住重症监护病房天数
    每份日津贴额为 10 元。份数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的规定,约定的份数在保险单上载明。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结束治疗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本公司的累计给付天数达到90 日时,本合同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暂无价格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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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新华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天至65周岁

保障利益

新华附加i相随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实际医疗费用-已获取的补偿及免赔额)*给付比例 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治疗时,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1)如在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详见释义),且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已按有关规定承担医疗费用,本公司对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详见释义),在扣除约定的每次意外伤害免赔额后,按约定的赔付比例承担保险责任。
(2)如在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未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本公司对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每次意外伤害免赔额后,按约定的赔付比例乘以80%后承担保险责任。每次意外伤害免赔额和赔付比例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的规定,约定的每次意外伤害免赔额和赔付比例在保险单上载明。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医院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住院治疗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止,门诊治疗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30日止。
3.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产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均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4.如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等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且该补偿或赔偿金额与我们按上述约定给付的保险金之和超过了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任何途径获得的补偿或赔偿金额后的余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即被保险人从本合同在内的各种途径获得的所有补偿或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每份日津贴额×份数×住院天数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医院住院(详见释义)治疗的,本公司自被保险人住院第一日起开始按日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每份日津贴额×份数×住院天数
每份日津贴额为 10 元。份数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的规定,约定的份数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公司对一次住院的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 90 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住院两次或以上的,如前次出院日期与再次入院日期的间隔不超过 90 日,均视为一次住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出院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长至保险期间届满后第 30 日。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的累计给付天数达到 180 日时,本合同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伤害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 每份日津贴额×份数×入住重症监护病房天数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医生诊断必须入住重症监护病房(ICU)(详见释义)治疗的,其在重症监护病房(ICU)治疗期间,本公司除给付前款规定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外,给付意外伤害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意外伤害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每份日津贴额×份数×入住重症监护病房天数
每份日津贴额为 10 元。份数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的规定,约定的份数在保险单上载明。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结束治疗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本公司的累计给付天数达到90 日时,本合同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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