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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附加学生幼儿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共3项保障

  • 疾病住院补贴 实际住院天数*日住院补贴金额 [详细条款]
    (一)若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30日(再次投保不受30日限制)后初次患疾病,在卫生行 政部门认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本公司按实际住院天数乘以该项保险责任对应的日住院补 贴金额给付“疾病住院补贴”。
    (二)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开始住院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住院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疾 病住院补贴”保险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30日。
    (三)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保险期间内对每一被保险人所承担的“疾病住院补贴”的给付天数累 计以180日为限。累计给付天数达到180日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重大疾病住院补贴(可选) 实际住院天数*日住院补贴金额 [详细条款]
    (一)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患本附加险条款第十五条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 多种,下同),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30日(再次投保不受30日限制)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 确诊初次患前述重大疾病,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本公司按实际住院天 数乘以该项保险责任对应的日住院补贴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住院补贴”。
    (二)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重大疾病而开始住院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住院仍未结束的,本公司 继续承担“重大疾病住院补贴”保险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30日。
    (三)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保险期间内对每一被保险人所承担的“重大疾病住院补贴”的给付天 数累计以180日为限。累计给付天数达到180日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重症监护住院补贴(可选) 重症监护病房实际住院天数*日住院补贴金额 [详细条款]
    (一)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重症监护病房(ICU) 进行治疗,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30日(再次投保不受30日限制)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前述 重症监护病房(ICU)进行治疗,本公司按在重症监护病房(ICU)的实际住院天数乘以该项保险责任对 应的日住院补贴金额给付“重症监护住院补贴”。
    (二)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进入重症监护病房(ICU)开始住院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重症监护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重症监护住院补贴”保险责任至重症监护结束,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 之日起第30日。
    (三)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保险期间内对每一被保险人所承担的“重症监护住院补贴”的给付天 数累计以180日为限。累计给付天数达到180日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暂无价格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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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太平洋人寿
  • 投保年龄: 0岁至17周岁

保障利益

太平洋附加学生幼儿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疾病住院补贴 实际住院天数*日住院补贴金额 (一)若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30日(再次投保不受30日限制)后初次患疾病,在卫生行 政部门认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本公司按实际住院天数乘以该项保险责任对应的日住院补 贴金额给付“疾病住院补贴”。
(二)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开始住院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住院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疾 病住院补贴”保险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30日。
(三)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保险期间内对每一被保险人所承担的“疾病住院补贴”的给付天数累 计以180日为限。累计给付天数达到180日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重大疾病住院补贴(可选) 实际住院天数*日住院补贴金额 (一)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患本附加险条款第十五条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 多种,下同),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30日(再次投保不受30日限制)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 确诊初次患前述重大疾病,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本公司按实际住院天 数乘以该项保险责任对应的日住院补贴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住院补贴”。
(二)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重大疾病而开始住院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住院仍未结束的,本公司 继续承担“重大疾病住院补贴”保险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30日。
(三)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保险期间内对每一被保险人所承担的“重大疾病住院补贴”的给付天 数累计以180日为限。累计给付天数达到180日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重症监护住院补贴(可选) 重症监护病房实际住院天数*日住院补贴金额
(一)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重症监护病房(ICU) 进行治疗,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30日(再次投保不受30日限制)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前述 重症监护病房(ICU)进行治疗,本公司按在重症监护病房(ICU)的实际住院天数乘以该项保险责任对 应的日住院补贴金额给付“重症监护住院补贴”。
(二)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进入重症监护病房(ICU)开始住院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重症监护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重症监护住院补贴”保险责任至重症监护结束,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 之日起第30日。
(三)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保险期间内对每一被保险人所承担的“重症监护住院补贴”的给付天 数累计以180日为限。累计给付天数达到180日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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