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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附加高危行业人员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

共1项保障

  • Product_7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实际医疗费用-免赔额)*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 若被保险人在工作期间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并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 二级以上医院接受住院或门急诊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因该次意外伤害的 治疗而发生的符合本附加险合同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 内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按投保时双方约定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予以补偿。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本条前 述所列的保险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天。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门急诊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本条 前述所列的保险责任,但最长不超过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30 天。  
    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该被保险人对应 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 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属于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合同,若被保险人从任何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或赔偿,本公司给付保险金以扣除上述所得医疗费用补偿或赔偿后的剩余医疗费用中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费用金额 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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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长不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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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太平洋人寿

保障利益

太平洋附加高危行业人员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实际医疗费用-免赔额)*给付比例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 若被保险人在工作期间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并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 二级以上医院接受住院或门急诊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因该次意外伤害的 治疗而发生的符合本附加险合同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 内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按投保时双方约定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予以补偿。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本条前 述所列的保险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天。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门急诊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本条 前述所列的保险责任,但最长不超过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30 天。  
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该被保险人对应 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 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属于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合同,若被保险人从任何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或赔偿,本公司给付保险金以扣除上述所得医疗费用补偿或赔偿后的剩余医疗费用中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费用金额 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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