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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

共2项保障

  • Product_7 住院医疗保险责任 (实际医疗费用-免赔额)*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日后(依本附加险合同第八条约定续保的不 受该 90 日规定的限制)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它医疗机构住院诊疗实际发生 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每次扣除 100 元免赔额后,按下表规定的比例 分级累进给付医疗保险金。
    住院医疗费用支出                                  对应部分给付比例
    人民币 100 元以上至 1,000 元部分           50%
    人民币 1,000 元以上至 5,000 元部分        60%
    人民币 5,000 元以上至 10,000 元部分      70%
    人民币 10,000 元以上至 30,000 元部分    80%
    人民币 30,000 元以上部分                        90%
  • Product_7 特定疾病门诊医疗保险责任 (特定医疗费用-从其他途径所获取的补偿)*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日后(依本附加险合同第八条约定续保的不受该 90 日规定的 限制),初次患下列疾病所发生的特定医疗费用,本公司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分级累进给付特定疾病 门诊医疗保险金,但一次或累计给付的特定疾病门诊医疗保险金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 25%。
    (一)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的门诊治疗费用;
    (二)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的透析治疗费用及肾移植手术后的抗排异药品费用。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获得医疗费用补偿或给付,本公司对其意外伤害或疾病实际发生的、符 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在扣除从其他途径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或给付后,按其余额 给付医疗保险金,但住院医疗保险责任最高不超过按本条第一款计算所得的金额,特定疾病门诊医疗保险 责任最高不超过按本条第二款计算所得的金额。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本公司将继续承担保险责任直至被保险人治疗结束,但自 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本公司承担的住院医疗责任最长不超过 90 日,特定疾病门诊医疗责任最长不超过 15 日。
    本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以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本公司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住院医 疗保险金与特定疾病门诊保险金之和达到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暂无价格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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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太平洋人寿
  • 投保年龄: 0岁至17周岁

保障利益

太平洋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住院医疗保险责任 (实际医疗费用-免赔额)*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日后(依本附加险合同第八条约定续保的不 受该 90 日规定的限制)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它医疗机构住院诊疗实际发生 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每次扣除 100 元免赔额后,按下表规定的比例 分级累进给付医疗保险金。
住院医疗费用支出                                  对应部分给付比例
人民币 100 元以上至 1,000 元部分           50%
人民币 1,000 元以上至 5,000 元部分        60%
人民币 5,000 元以上至 10,000 元部分      70%
人民币 10,000 元以上至 30,000 元部分    80%
人民币 30,000 元以上部分                        90%
特定疾病门诊医疗保险责任 (特定医疗费用-从其他途径所获取的补偿)*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日后(依本附加险合同第八条约定续保的不受该 90 日规定的 限制),初次患下列疾病所发生的特定医疗费用,本公司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分级累进给付特定疾病 门诊医疗保险金,但一次或累计给付的特定疾病门诊医疗保险金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 25%。
(一)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的门诊治疗费用;
(二)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的透析治疗费用及肾移植手术后的抗排异药品费用。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获得医疗费用补偿或给付,本公司对其意外伤害或疾病实际发生的、符 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在扣除从其他途径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或给付后,按其余额 给付医疗保险金,但住院医疗保险责任最高不超过按本条第一款计算所得的金额,特定疾病门诊医疗保险 责任最高不超过按本条第二款计算所得的金额。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本公司将继续承担保险责任直至被保险人治疗结束,但自 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本公司承担的住院医疗责任最长不超过 90 日,特定疾病门诊医疗责任最长不超过 15 日。
本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以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本公司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住院医 疗保险金与特定疾病门诊保险金之和达到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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