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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附加建筑工程(C)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

共1项保障

  • Product_7 医疗保险金 (实际医疗费用-免赔额)*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接受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因该次意外伤害治疗而发生的符合本附加险合同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按投保时双方约定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予以补偿。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上述保险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天。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而进行门(急)诊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上述保险责任,但最长不超过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30 天。
    在任何情况下,累计给付的保险金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属于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合同,若被保险人从任何其他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赔偿或补偿,本公司给付保险金以扣除上述所得医疗费用赔偿或补偿后的剩余医疗费用中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费用金额为限。
暂无价格
  • 自建筑工程项目被批准正式开工,并且投保人已支付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至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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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太平洋人寿
  • 投保年龄: 16岁至65周岁

保障利益

太平洋附加建筑工程(C)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医疗保险金 (实际医疗费用-免赔额)*给付比例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接受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因该次意外伤害治疗而发生的符合本附加险合同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按投保时双方约定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予以补偿。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上述保险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天。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而进行门(急)诊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上述保险责任,但最长不超过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30 天。
在任何情况下,累计给付的保险金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属于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合同,若被保险人从任何其他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赔偿或补偿,本公司给付保险金以扣除上述所得医疗费用赔偿或补偿后的剩余医疗费用中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费用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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