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环球精英团体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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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友邦保险
- 投保年龄: 18周岁至65周岁
保障利益
友邦环球精英团体医疗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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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住院及手术医疗保险金 | 实际医疗费用*给付比例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加入或恢复加入本合同后(以较迟者为准)因患疾病(释义二)并于住院等待期 (释义三)后或因遭受意外事故(释义四)而入住投保单约定的保险保障区域范围(释义五)内的医院(释义六)治疗,本 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a) 住院期间医生诊查费; (b) 重症监护费; (c) 敷料、普通夹板和石膏费; (d) 心电图、X 光检查、B 超、化验费等;(e) 基础代谢测试费; (f) 理疗费; (g) 氧气费; (h) 放射检查或者治疗费;(i) 静脉注射费;(j) 血液或者血浆费 ;(k) 往返医院的医疗必需的救护车服务费。(一)住院床位费、护理费(释义七)和膳食费(释义八)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上述疾病或意外事故入住医院治疗,则可获得本项保险金的给付。每日给付金额 等于被保险人个人应支付的每日实际住院床位费、护理费和膳食费之和乘以本合同投保单上所载的住院项目给付比例所得出的金额,且以本合同投保单上所载的该项目每日最高给付限额为限。本项给付的累计金额等于该被保险人 住院期间上述每日给付金额之和,且该保单年度的住院日数(释义九)以本合同投保单上所载的本项保险金给付最 长住院日数为限。 (二)住院药品费(释义十)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上述疾病或意外事故入住医院治疗,则可获得本项保险金的给付。该给付金额等 于被保险人个人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住院药品费用乘以本合同投保单上所载的住院项目给付比例所得出的金额, 且该保单年度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投保单上所载的本项保险金额为限。 (三)住院手术费(释义十一)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上述疾病或意外事故入住医院且接受符合本合同定义的医疗必需(释义十二)的 手术,则可获得本项保险金的给付。该给付金额等于被保险人个人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住院手术费乘以本合同投保单上所载的住院项目给付比例所得出的金额,且该保单年度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投保单上所载的本项保险金 额为限。 (四)住院医疗杂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上述疾病或意外事故入住医院治疗,则可获得本项保险金给付。该给付金额等于 被保险人个人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下列住院医疗杂费之和乘以本合同投保单上所载的住院项目给付比例所得出的 金额,且该保单年度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投保单上所载的本项保险金额为限: (五)恶性肿瘤的放化疗以及肾透析医疗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入住医院或到医院的门(急)诊部接受肾透析、恶性肿瘤化疗或放疗的,则可获得 本项保险金给付。该给付金额等于被保险人个人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乘以本合同投保单上所载的住院项 目给付比例所得出的金额,且该保单年度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投保单上所载的本项保险金额为限。 (六)器官移植手术医疗费(释义十三)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上述疾病或意外事故入住医院接受本合同定义的器官移植手术,则可获得本项保 险金给付。该给付金额等于被保险人个人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器官移植手术医疗费乘以本合同投保单上所载的住 院项目保险金给付比例所得出的金额,且该保单年度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投保单上所载的本项保险金额为限。 (七)子女入院加床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子女作为附属被保险人因上述疾病或意外事故入住医院治疗,且未满十六周岁,则 本公司承担一位陪护人员的加床费用。该每日给付金额等于被保险人个人支出的一位陪护人员的加床费用乘以本合 同投保单上所载的住院项目给付比例所得出的金额,且以本合同投保单上所载的该项每日最高给付限额为限。本项 给付的累计金额等于被保险人住院期间上述每日给付金额之和,且该保单年度的住院日数以本合同投保单上所载的 本项保险金给付最长住院日数为限。 (八)住院无理赔日额补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上述疾病或意外事故入住医院治疗, 但被保险人不向本公司索赔住院期间发生 的医疗费用或已通过其他途径取得全部补偿的,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住院日额补贴。该给付金额等 于投保单上所载的该项目保险金额乘以住院日数,且该保单年度的住院日数以本合同投保单上所载的本项最长住院 日数为限。 若本公司按本条上述规定给付住院无理赔日额补贴予该被保险人,则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本次疾病或意外事故的上 述第(一)至(七)项保险责任终止。 |
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 实际门诊费用*给付比例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加入或恢复加入本合同后(以较迟者为准),因上述疾病并于门诊等待期(释义 十五)后或因遭受意外事故在投保单约定的保险保障区域范围内的境内医院进行门(急)诊治疗,或在投保单约定 的保险保障区域范围内的境外接受医生(释义十六)的门(急)诊治疗,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西医门(急)诊挂号费(释义十七)及诊疗费(释义十八)
若被保险人在西医门(急)诊挂号就医,则可获得本项保险金的给付。该给付金额等于每次被保险人个人支出的、 必须且合理的西医门(急)诊挂号费及诊疗费之和乘以投保单上所载的门(急)诊项目给付比例所得出的金额,且 每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投保单上所载的本项每次最高给付限额为限。
(二)门(急)诊手术费(释义十九) 若被保险人在医院手术室接受医疗必需的门(急)诊手术,则可获得本项保险金的给付。该给付金额等于被保险人 个人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门(急)诊手术费乘以本合同投保单上所载的门(急)诊项目给付比例所得出的金额, 且该保单年度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投保单上所载的本项保险金额为限。
(三)处方药品费(释义二十)及材料费
若被保险人根据医生处方而获得药品或在治疗过程中使用相关材料,则可获得本项保险金的给付。该给付金额等于 被保险人个人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处方药品费及材料费之和乘以投保单上所载的门(急)诊项目给付比例所得出 的金额,且该保单年度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投保单上所载的本项保险金额为限。
(四)实验室检查化验医疗费(释义二十一) 若被保险人根据医嘱需经实验室检查化验辅助诊断,则可获得本项保险金的给付。该给付金额等于被保险人个人支 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验室检查化验医疗费用乘以投保单上所载的门(急)诊项目给付比例所得出的金额,且该保 单年度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投保单上所载的本项保险金额为限。(五) 中医门(急)诊治疗(释义二十二)和物理治疗(释义二十三)费
若被保险人接受中医门(急)诊治疗和物理治疗,则可获得本项保险金的给付。该给付金额等于被保险人个人支出 的、必须且合理的中医门(急)诊治疗和物理治疗费用之和乘以投保单上所载的门(急)诊项目给付比例所得出的 金额,且该保单年度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投保单上所载的本项保险金额为限。
(六)疫苗和体检(释义二十四)医疗费 若被保险人接种疫苗和进行体检,则可获得本项保险金的给付。该给付金额等于被保险人在医院或体检机构实际发 生的且由被保险人个人支出的疫苗和体检医疗费用之和乘以投保单上所载的该项目给付比例所得出的金额,且该保 单年度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投保单上所载的本项保险金额为限。 对于以上(一)至(六)项门(急)诊医疗保险项目,本公司按上述约定计算各项门(急)诊医疗保险金,该保险 单年度累计各项门(急)诊医疗保险金之和以投保单上所载的门(急)诊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
家庭护理费用保险金 | 每日家庭护理费用*给付比例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加入或恢复加入本合同后(以较迟者为准),在投保单约定的保险保障区域范围 内接受由医生推荐的护士(释义二十五)实施的家庭护理(释义二十六),则可获得本项保险金的给付。每日给付 金额等于被保险人个人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每日家庭护理费用乘以本合同投保单上所载的该项目给付比例所得出 的金额,且以本合同投保单上所载的本项每日最高给付限额为限。该给付金额等于被保险人在接受家庭护理期间上 述每日给付金额之和,且该保单年度的累计给付日数以本合同投保单上所载的本项最高给付日数为限。 |
精神疾病治疗费用保险金 | 实际精神疾病治疗费用*给付比例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加入或恢复加入本合同后(以较迟者为准),在投保单约定的保险保障区域范围 内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精神疾病,在当地医疗卫生监管部门认可的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或设有精神病科室的医 疗机构住院治疗精神疾病,则可获得本项保险金的给付。该给付金额等于被保险人个人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精神 疾病治疗费用乘以投保单上所载的该项目给付比例所得出的金额,且该保单年度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投保单上 所载的本项保险金额为限。 |
全球紧急运送及遗体送返保险金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加入或恢复加入本合同后(以较迟者为准),在投保单约定的保险保障区域范围 内接受以下两种服务,则可获得本项保险金的给付。
(一)紧急运送或送返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或患突发性疾病(释义二十七),经美国国际支援服务公司或其授权代表从医疗角度认 定为有运送必要的,则将被保险人送至就近的且能够提供所需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如经美国国际支援服务公司或 其授权代表从医疗角度认定为有送返必要的,则将被保险人送返至其合法有效证件所载的住所地。 (二)遗体运返或安葬费用 美国国际支援服务公司或其授权代表根据被保险人身体状况或治疗需要,并参考医生建议,有权决定运送和送返的 方式和目的地。运送和送返的方式包括配备医生、护士和必要的运输工具。运输工具可能包括空中救护机、救护 车、普通民航班机、火车或其他适合的运输工具。 紧急医疗运送或送返费用包括美国国际支援服务公司或其授权代表安排的运输、运输途中医疗护理及医疗设备和用 品之费用。同时本公司承担紧急医疗运送过程中陪同该被保险人的一位陪同人员(必须由被保险人事先指定,在被 保险人因紧急状况不能事先指定时须经被保险人事后追加同意)的运送费用和短期住宿费用,陪同人员的运送费用 赔付标准按照经济舱标准。紧急医疗运送或送返费用经本公司核实确认后直接支付给美国国际支援服务公司。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或患突发性疾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于三十日内在其国籍所在地外 身故,则美国国际支援服务公司或其授权代表将依当地实际情况安排遗体保存或火化,并将被保险人之遗体或骨灰 送返至被保险人的国籍所在地。 遗体或骨灰送返服务所需费用包括尸体防腐、保存、火化、运输及骨灰盒等材料和服务费用(不包括宗教仪式或鲜 花等费用)。经本公司核实确认后直接支付给美国国际支援服务公司。 对于以上紧急运送或送返及遗体运返或安葬费用,本公司支付的该保单年度的费用总额以本合同投保单上所载的紧 急运送及遗体送返保险金额为限。倘若实际费用超过该项目的保险金额,则超出部分的费用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 的继承人负责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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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保障区域以外的紧急医疗保险金 | 相应的医疗费用*给付比例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加入或恢复加入本合同后(以较迟者为准)选择的保障计划未涵盖全球范围,在 其保险保障区域以外的国家和地区每次停留日数不超过三十日且该保单年度内累计停留日数不超过九十日,因遭受 意外事故或患突发性疾病而导致该被保险人处于本合同所约定的紧急情况(释义二十八),须立即在其保险保障 区域以外的国家和地区接受门(急)诊或住院治疗,则可获得本项保险金的给付。该给付金额等于被保险人在保险 保障区域以外发生的紧急住院和门(急)诊医疗费用乘以投保单上所载的该项目给付比例所得出的金额,且该保单 年度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投保单上所载的本项保险金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在其保险保障区域以外的国家和地区每次停留日数超过三十日或该保单年度内累计停留日数超过九十 日,本公司仅给付该被保险人在规定停留日数(释义二十九)内发生的紧急住院和门(急)诊医疗费用。该给付金 额等于被保险人在保险保障区域以外且在规定停留日数内发生的紧急住院和门(急)诊医疗费用乘以投保单上所载 的该项目给付比例所得出的金额,且该保单年度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投保单上所载的本项保险金额为限。 |
女性生育保险金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加入或恢复加入本合同(以较迟者为准)后妊娠,在投保单约定的保险保障区域 范围内,发生如下生育医疗费用项目,则可获得本项保险金的给付: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加入或恢复加入本合同(以较迟者为准)后妊娠,且于生育等待期(释义 三十)后在医院生产,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与该次妊娠相关的下列医疗费用: (1)孕产期检查费用; (2)医疗必需的分娩费用; (3)产后首次复查费用; (4)新生婴儿出生后七日内未出院期间所接受的治疗费用。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加入或恢复加入本合同(以较迟者为准)后妊娠,且于本合同终止日后在 医院生产,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与该次妊娠相关的孕产期检查费用。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加入或恢复加入本合同(以较迟者为准)后妊娠,其预产期在生育等待期 之后,且在医院流产,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与该次流产相关的下列医疗费用: (1)孕产期检查费用; (2)医学原因的流产或由于终止妊娠手术而支出的医疗费用。 该给付金额等于被保险人个人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以上各项生育医疗费用之和乘以投保单上所载的该项目给付比 例所得出的金额,且该保单年度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投保单上所载的本项保险金额为限。本公司对该项保险责任的给付限于每一保单年度一次妊娠,如果对应妊娠延续到下一保单年度,所有与该次妊娠有关的医疗费用的给付 限额为该次妊娠开始时所在保单年度的限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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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科医疗保险金 | 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给付比例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加入或恢复加入本合同后(以较迟者为准),在投保单约定的保险保障区域范围 内的医院,若被保险人进行牙科门(急)诊治疗或于重大牙科等待期(三十一)后进行重大牙科门诊治疗,发生如下医疗费用项目,则可获得本项保险金的给付: (一) 预防性牙科治疗费,包括常规牙科检查、牙齿健康指导、涂氟治疗、抛光(预防)和每一保单年度的两次牙 齿清洁费; (二) 基础牙科治疗费,包括安装活动桥、临时义齿;乳牙拔牙、正畸拔牙、拆裂牙体残片拔除(无需麻醉);活 髓牙充填术(无需牙髓治疗,包括但不限于银汞、树脂复合填充物)、牙体脱敏术;乳牙列期的活动矫治器 治疗;牙周刮治(龈下刮治); (三) 重大牙科治疗费,包括半口义齿、全口义齿、固定桥、嵌体、核心体、各种冠修复、各种精密附着体、种植 体;折裂牙拔除、残根/残冠拔除、死髓牙拔除、阻生牙拔除、各种口腔小手术(需要麻醉);牙髓治疗、根 管治疗;其他正畸治疗(恒牙列矫治或固定矫治器治疗);牙周根治术、牙周切除术、其他复杂牙周治疗。 该给付金额等于被保险人个人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以上各项医疗费用分别乘以投保单上所载的每个对应项目给付 比例所得出的金额之和,且该保单年度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投保单上所载的本项保险金额为限。 |
眼科检查与眼镜费保险金 | 实际发生的眼科检查和眼镜费之和*给付比例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加入或恢复加入本合同后(以较迟者为准),在投保单约定的保险保障区域范围 内根据医疗及医嘱或医生处方,若被保险人需要配框架眼镜或隐形眼镜而发生如下眼科检查与眼镜费用,则可获得 本项保险金的给付。 (一)一年一次验光费; (二)眼镜费:每年一付眼镜配置费用,但不包括不以矫正视力为目的或主要目的的眼镜,如因美容或装饰需 要而配置的隐形眼镜、太阳眼镜、防风沙镜、防紫外镜、防红外镜等。 该给付金额等于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眼科检查和眼镜费之和乘以投保单上所载的该项目给付比例所得出的金额,且 该保单年度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投保单上所载的本项保险金额为限。 对于以上一至九项保险责任项目,本公司按上述约定计算各项保险金并加总求和,该保单年度各项保险金累计给付 总金额之和以本合同投保单上所载的总保险金额为限。 以上住院及手术医疗保险责任为必选项目,其他保险责任以投保单上所载的投保项目为准。 除以上第一(八)项、第二(六)项、第三项、第五项及第九项保险责任外,若被保险人前往特定医院(释义三十 二)进行治疗, 本公司将调整相关保险责任的给付比例。调整后的给付比例为原给付比例乘以投保单上所载的特定 医院给付比例调节系数。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补偿,则本公司根据被保 险人提供的医院发票/收据或帐单上所载的各项医疗费用扣除上述相关补偿后计算各项保险金,并予以给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