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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附加纵横四海境外综合团体医疗保险

共5项保障

  • Product_7 医药补偿金 实际医药费用-从其他途径获取的赔偿-300 [详细条款]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境外因罹患疾病(释义一)或遭受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所 定义的意外事故,且自该意外事故发生或罹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本公司按其在该事故发生 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扣除免赔额后的余额给付补偿金予该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事 故的最高给付金额,以保险凭证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本附加合同的“医药补偿金”的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同 一疾病的最高给付金额,以保险凭证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本附加合同的“医药补偿金”的保险金额的十分之一 为最高限额。  
    若对于同一意外事故,该被保险人根据主合同的约定可获得任何意外身故、烧伤及残疾保险金给付,则本项责任的免赔 额为零。在其他任何情况下,本项责任的免赔额为三百元。  
    实际的医药费用以当地政府核准的收费标准为最高限额。给付范围包括医生诊断、处方、手术费、救护车费、住院费、 药费、X 光检查、护理、医疗用品等在医院内支出的费用。  
    医生处方必须符合当地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范围的规定。若该被保险人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健 康意外保险给付取得补偿,本公司将剩余的部分扣除免赔额后给付余额。  
  • 意外住院收入保险金 保险金额*住院日数 [详细条款]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境外因遭受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事故,需入 住医院治疗,本公司按保险凭证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本附加合同的“意外住院收入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乘以住 院日数(释义二)给付补偿金予该被保险人。同一意外事故的给付,最高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 运送和送返费用保险金 实际发生的运送和送返费用 [详细条款]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境外因罹患疾病或遭受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所定义的意外 事故,经美国国际支援服务公司或其授权代表从医疗角度认定为有运送必要的,则将该被保险人送至当地或其他就近地 区符合治疗条件的医院。经美国国际支援服务公司或其授权代表从医疗角度认定为有送返必要的,则将该被保险人送返 至其合法有效证件所载的住所地。  
    美国国际支援服务公司或其授权代表根据被保险人身体状况或治疗需要,并参考医生建议,有权决定运送和送返方式和 目的地。运送和送返方式包括配备专业医生、护士(释义三)和必要的运输工具。运输工具可能包括空中救护机、救护 车、普通民航班机、火车或其他适合的运输工具。  
    运送和送返费用包括美国国际支援服务公司或其授权代表安排的运输、运输途中医疗护理及医疗设备和用品之费用。运 送和送返所需的费用经本公司核实确认后直接支付给美国国际支援服务公司,本公司对每位被保险人的支付总额以保险 凭证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本附加合同的“运送和运返费用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倘若实际费用超过 该最高限额,则超出部分的费用由该被保险人负责支付。
  • 遗体送返保险金 遗体或骨灰送返服务所需费用 [详细条款]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境外因罹患疾病或遭受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所定义的意外 事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于三十日内身故,美国国际支援服务公司或其授权代表依当地实际情况安 排遗体保存或火化,且将该被保险人之遗体或骨灰送返该被保险人的合法有效证件所载的住所地。  
    遗体或骨灰送返服务所需费用包括尸体防腐、保存、火化、运输及骨灰盒等材料和服务费用,经本公司核实确认后直接 支付给美国国际支援服务公司,本公司对每位被保险人支付总额以保险凭证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本附加合同的 “遗体送返保险金”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倘若实际费用超过该最高限额,则超出部分的费用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该 被保险人之继承人负责支付。
  • 丧葬费保险金 实际支出的该被保险人之丧葬费用 [详细条款]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境外因罹患疾病或遭受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所定义的意外 事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于三十日内身故。本公司按已实际支出的该被保险人之丧葬费用给付“丧 葬费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公司对每位被保险人的最高给付金额以保险凭证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本 附加合同的“丧葬费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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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友邦保险
  •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天至70周岁

保障利益

友邦附加纵横四海境外综合团体医疗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医药补偿金 实际医药费用-从其他途径获取的赔偿-300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境外因罹患疾病(释义一)或遭受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所 定义的意外事故,且自该意外事故发生或罹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本公司按其在该事故发生 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扣除免赔额后的余额给付补偿金予该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事 故的最高给付金额,以保险凭证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本附加合同的“医药补偿金”的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同 一疾病的最高给付金额,以保险凭证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本附加合同的“医药补偿金”的保险金额的十分之一 为最高限额。  
若对于同一意外事故,该被保险人根据主合同的约定可获得任何意外身故、烧伤及残疾保险金给付,则本项责任的免赔 额为零。在其他任何情况下,本项责任的免赔额为三百元。  
实际的医药费用以当地政府核准的收费标准为最高限额。给付范围包括医生诊断、处方、手术费、救护车费、住院费、 药费、X 光检查、护理、医疗用品等在医院内支出的费用。  
医生处方必须符合当地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范围的规定。若该被保险人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健 康意外保险给付取得补偿,本公司将剩余的部分扣除免赔额后给付余额。  
意外住院收入保险金 保险金额*住院日数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境外因遭受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事故,需入 住医院治疗,本公司按保险凭证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本附加合同的“意外住院收入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乘以住 院日数(释义二)给付补偿金予该被保险人。同一意外事故的给付,最高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运送和送返费用保险金 实际发生的运送和送返费用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境外因罹患疾病或遭受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所定义的意外 事故,经美国国际支援服务公司或其授权代表从医疗角度认定为有运送必要的,则将该被保险人送至当地或其他就近地 区符合治疗条件的医院。经美国国际支援服务公司或其授权代表从医疗角度认定为有送返必要的,则将该被保险人送返 至其合法有效证件所载的住所地。  
美国国际支援服务公司或其授权代表根据被保险人身体状况或治疗需要,并参考医生建议,有权决定运送和送返方式和 目的地。运送和送返方式包括配备专业医生、护士(释义三)和必要的运输工具。运输工具可能包括空中救护机、救护 车、普通民航班机、火车或其他适合的运输工具。  
运送和送返费用包括美国国际支援服务公司或其授权代表安排的运输、运输途中医疗护理及医疗设备和用品之费用。运 送和送返所需的费用经本公司核实确认后直接支付给美国国际支援服务公司,本公司对每位被保险人的支付总额以保险 凭证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本附加合同的“运送和运返费用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倘若实际费用超过 该最高限额,则超出部分的费用由该被保险人负责支付。
遗体送返保险金 遗体或骨灰送返服务所需费用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境外因罹患疾病或遭受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所定义的意外 事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于三十日内身故,美国国际支援服务公司或其授权代表依当地实际情况安 排遗体保存或火化,且将该被保险人之遗体或骨灰送返该被保险人的合法有效证件所载的住所地。  
遗体或骨灰送返服务所需费用包括尸体防腐、保存、火化、运输及骨灰盒等材料和服务费用,经本公司核实确认后直接 支付给美国国际支援服务公司,本公司对每位被保险人支付总额以保险凭证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本附加合同的 “遗体送返保险金”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倘若实际费用超过该最高限额,则超出部分的费用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该 被保险人之继承人负责支付。
丧葬费保险金 实际支出的该被保险人之丧葬费用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境外因罹患疾病或遭受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所定义的意外 事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于三十日内身故。本公司按已实际支出的该被保险人之丧葬费用给付“丧 葬费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公司对每位被保险人的最高给付金额以保险凭证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本 附加合同的“丧葬费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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