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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附加意外医药补偿 D2 款团体医疗保险

共1项保障

  • Product_7 意外医疗保险金 实际医疗费用-从其他途径获取的赔偿 [详细条款]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加入或恢复加入本附加合同后(以较迟者为准)遭受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意外 事故(释义一),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所致伤害而经医院(释义二)进行必要治疗,本 公司按其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支付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但每次意外事 故的保险金以投保单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上述给付范围包括医生诊断、处方、手术费、救护车费、住院费、药费、X 光检查、护理、医疗用品等在医院内支 出的医疗费用。   医生处方必须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规定。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补偿,则本公司根据被保 险人医院发票/收据或帐单上所载的各项医疗费用扣除上述相关补偿后计算意外医疗保险金,并予以给付。  
    本公司在计算保险费时将区分被保险人是否拥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若根据新增/资料变更申请书上的约定被保险 人已拥有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而本公司日后发现该被保险人实际并不拥有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则本公司有 权要求投保人补缴当年度该被保险人项下累计应增加的保险费。
暂无价格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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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友邦保险
  • 投保年龄: 0岁至65周岁

保障利益

友邦附加意外医药补偿 D2 款团体医疗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意外医疗保险金 实际医疗费用-从其他途径获取的赔偿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加入或恢复加入本附加合同后(以较迟者为准)遭受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意外 事故(释义一),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所致伤害而经医院(释义二)进行必要治疗,本 公司按其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支付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但每次意外事 故的保险金以投保单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上述给付范围包括医生诊断、处方、手术费、救护车费、住院费、药费、X 光检查、护理、医疗用品等在医院内支 出的医疗费用。   医生处方必须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规定。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补偿,则本公司根据被保 险人医院发票/收据或帐单上所载的各项医疗费用扣除上述相关补偿后计算意外医疗保险金,并予以给付。  
本公司在计算保险费时将区分被保险人是否拥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若根据新增/资料变更申请书上的约定被保险 人已拥有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而本公司日后发现该被保险人实际并不拥有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则本公司有 权要求投保人补缴当年度该被保险人项下累计应增加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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