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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附加添益A款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共1项保障

  • Product_7 住院补偿金 实际住院费用–已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 [详细条款]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疾病(释义一)或遭受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意外伤 害保险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事故而入住医院(释义二)治疗,则本公司按下述情形给付住院费用(释义三)补偿 金予被保险人。  
    一、若被保险人已从除新农合(释义四)以外的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释义五)、其他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费 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或本公司认可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释义六)取得住院费用补偿,本公司按如下公式给付住院 费用补偿金:  
    住院费用补偿金 = 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住院费用 – 任何已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  
    上述“任何已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包括从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 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取得的住院费用补偿。  
    二、若被保险人从新农合取得住院费用补偿,但未从除新农合外的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其他商业保险公司提 供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或本公司认可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取得住院费用补偿,本公司按如下公式给付住院费用 补偿金:
    住院费用补偿金 = (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住院费用 – 从新农合和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取得的 住院费用补偿) x 70% – 从本公司已取得的住院费用补偿金
      三、若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其他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或本公司认可的费用 补偿型医疗保险取得住院费用补偿,本公司按如下公式给付住院费用补偿金:  
    住院费用补偿金 = (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住院费用 – 从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取得的住院费用 补偿) x 50% – 从本公司已取得的住院费用补偿金  
    每次疾病或意外事故的住院费用补偿,最高以投保单上或批注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若被保险人因 同一原因而间歇性入住医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九十日,则视为同一次住院费用补偿。
暂无价格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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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友邦保险
  • 投保年龄: 18周岁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友邦附加添益A款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住院补偿金 实际住院费用–已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疾病(释义一)或遭受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意外伤 害保险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事故而入住医院(释义二)治疗,则本公司按下述情形给付住院费用(释义三)补偿 金予被保险人。  
一、若被保险人已从除新农合(释义四)以外的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释义五)、其他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费 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或本公司认可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释义六)取得住院费用补偿,本公司按如下公式给付住院 费用补偿金:  
住院费用补偿金 = 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住院费用 – 任何已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  
上述“任何已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包括从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 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取得的住院费用补偿。  
二、若被保险人从新农合取得住院费用补偿,但未从除新农合外的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其他商业保险公司提 供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或本公司认可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取得住院费用补偿,本公司按如下公式给付住院费用 补偿金:
住院费用补偿金 = (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住院费用 – 从新农合和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取得的 住院费用补偿) x 70% – 从本公司已取得的住院费用补偿金
  三、若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其他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或本公司认可的费用 补偿型医疗保险取得住院费用补偿,本公司按如下公式给付住院费用补偿金:  
住院费用补偿金 = (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住院费用 – 从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取得的住院费用 补偿) x 50% – 从本公司已取得的住院费用补偿金  
每次疾病或意外事故的住院费用补偿,最高以投保单上或批注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若被保险人因 同一原因而间歇性入住医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九十日,则视为同一次住院费用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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