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康安团体补充医疗保险(2008 版)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中国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28日至65周岁
保障利益
国寿康安团体补充医疗保险(2008 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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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疾病保险金 | 疾病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它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疾病保险金额给付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疾病保险责任终止。 |
门诊医疗保险金 | 门诊医疗费用*给付比例 | 对于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以下简称门诊医疗费用),本公司按门诊医疗费用的给付比例给付门诊医疗保险金,但以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为限。本公司给付医疗保险金后,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相应减少。 |
住院医疗保险金 | 住院医疗费用*给付比例 | 对于住院、急诊观察室医疗费用(以下简称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按住院医疗费用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但以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为限。本公司给付医疗保险金后,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相应减少。
门诊医疗费用、住院医疗费用的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分别在保险单上载明。 |
医疗保险金(附带被保险人) | 按附带被保险人医疗费用给付比例给付 | 对于附带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它医疗机构进行诊疗或者配药所支出的、医疗必需的、常规的、合理的由附带被保险人自理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按附带被保险人医疗费用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但以与该附带被保险人相关的被保险
人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为限。本公司给付医疗保险金后,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相应减少。
附带被保险人医疗费用给付比例(包括门诊医疗费用给付比例和住院医疗费用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公共保险金(可选) | 当本公司对某一被保险人及其附带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时,经投保人书面同意,本公司按照本条第二、三款的规定从公共账户中给付医疗保险金,但以公共账户资金余额为限。本公司给付医疗保险金后,公共账户资金余
额相应减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