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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附加境外紧急救援医疗保险

共7项保障

  • Product_7 紧急救援医疗保险金 合理运送费用+合理施救费用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经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救援机构(以下简称救援机构)确认需要医疗援助,本公司承担将被保险人紧急送往当地的医疗机构的合理运送费用以及到达该医疗机构之前所发生的合理施救费用。
  • Product_7 紧急转移医疗保险金 护送转院费用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经救援机构确认因病情需要且被保险人所在地医院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充分的救治时,本公司承担将被保险人从事发地转运至境外授权医生认为更适当的医院接受治疗的护送转院费用。
  • Product_7 住院医疗保险金 (实际住院医疗费用-免赔额)*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并因该意外伤害或急性病接受住院治疗连续超过三十六小时,对被保险人住院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含床位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手术费、药费和救护车费等),本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给付比例分别在保险单上载明。
    未满十二周岁的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在被保险人住院期间,本公司承担一位家长的陪同住院费用(若该医院无陪住设施,则安排该家长入住附近酒店,本公司承担该家长的酒店住宿费用)。累计支付的费用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陪同住院费用限额为限。
  • 转运回国保险金 实际转运回国费用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对被保险人的治疗结束后,或境外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病情或伤势已稳定可以旅行时,本公司承担将被保险人以经济交通方式转运到中国境内被保险人居住地或因病情需要送至中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所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转运回国费用。
  • 紧急门诊医疗保险金 (实际门诊医疗费用-免赔额)*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并因该意外伤害或急性病在当地医疗机构接受诊疗的,对被保险人每次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门诊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紧急门诊医疗保险金。本公司给付的紧急门诊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紧急门诊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紧急门诊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紧急门诊医疗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紧急门诊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给付比例和保险金额分别在保险单上载明。
  • 紧急牙科门诊医疗保险金 (实际紧急牙科门诊医疗费用-免赔额)*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因遭受意外伤害而直接造成的牙损伤,经境外授权医生确认需进行紧急医疗救治,对被保险人每次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紧急牙科门诊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承担紧急牙科门诊费用。本公司给付的紧急牙科门诊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紧急牙科门诊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紧急牙科门诊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紧急牙科门诊医疗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的该项责任终止。紧急牙科门诊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给付比例和保险金额分别在保险单上载明。
  • 后事处理保险金 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的遗愿或其家属的愿望,以下列三种方式之一承担保险责任,但累计承担的费用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后事处理保险金额为限。
    (一)遗体转运回国
    本公司承担以正常航班将被保险人的遗体从身故地转运至中国境内约定的国际机场所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灵柩费和运送灵柩的费用。若被保险人为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或为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士的,本公司承担将被保险人的遗体转送至被保险人国籍所在国(或地区)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约定的国际机场所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灵柩费和运送灵柩的费用。
    (二)遗体火化和骨灰转运回国
    本公司承担被保险人遗体在被保险人身故地的火葬费并以正常航班将骨灰盒转运至中国境内的运送费用。
    (三)就地安葬
    本公司承担将被保险人的遗体在其身故地就地安葬发生的相关费用。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紧急救援所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之和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紧急救援总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紧急救援总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暂无价格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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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中国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28日至75周岁

保障利益

国寿附加境外紧急救援医疗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紧急救援医疗保险金 合理运送费用+合理施救费用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经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救援机构(以下简称救援机构)确认需要医疗援助,本公司承担将被保险人紧急送往当地的医疗机构的合理运送费用以及到达该医疗机构之前所发生的合理施救费用。
紧急转移医疗保险金 护送转院费用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经救援机构确认因病情需要且被保险人所在地医院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充分的救治时,本公司承担将被保险人从事发地转运至境外授权医生认为更适当的医院接受治疗的护送转院费用。
住院医疗保险金 (实际住院医疗费用-免赔额)*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并因该意外伤害或急性病接受住院治疗连续超过三十六小时,对被保险人住院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含床位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手术费、药费和救护车费等),本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给付比例分别在保险单上载明。
未满十二周岁的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在被保险人住院期间,本公司承担一位家长的陪同住院费用(若该医院无陪住设施,则安排该家长入住附近酒店,本公司承担该家长的酒店住宿费用)。累计支付的费用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陪同住院费用限额为限。
转运回国保险金 实际转运回国费用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对被保险人的治疗结束后,或境外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病情或伤势已稳定可以旅行时,本公司承担将被保险人以经济交通方式转运到中国境内被保险人居住地或因病情需要送至中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所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转运回国费用。
紧急门诊医疗保险金 (实际门诊医疗费用-免赔额)*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并因该意外伤害或急性病在当地医疗机构接受诊疗的,对被保险人每次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门诊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紧急门诊医疗保险金。本公司给付的紧急门诊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紧急门诊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紧急门诊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紧急门诊医疗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紧急门诊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给付比例和保险金额分别在保险单上载明。
紧急牙科门诊医疗保险金 (实际紧急牙科门诊医疗费用-免赔额)*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因遭受意外伤害而直接造成的牙损伤,经境外授权医生确认需进行紧急医疗救治,对被保险人每次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紧急牙科门诊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承担紧急牙科门诊费用。本公司给付的紧急牙科门诊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紧急牙科门诊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紧急牙科门诊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紧急牙科门诊医疗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的该项责任终止。紧急牙科门诊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给付比例和保险金额分别在保险单上载明。
后事处理保险金 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
若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的遗愿或其家属的愿望,以下列三种方式之一承担保险责任,但累计承担的费用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后事处理保险金额为限。
(一)遗体转运回国
本公司承担以正常航班将被保险人的遗体从身故地转运至中国境内约定的国际机场所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灵柩费和运送灵柩的费用。若被保险人为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或为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士的,本公司承担将被保险人的遗体转送至被保险人国籍所在国(或地区)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约定的国际机场所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灵柩费和运送灵柩的费用。
(二)遗体火化和骨灰转运回国
本公司承担被保险人遗体在被保险人身故地的火葬费并以正常航班将骨灰盒转运至中国境内的运送费用。
(三)就地安葬
本公司承担将被保险人的遗体在其身故地就地安葬发生的相关费用。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紧急救援所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之和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紧急救援总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紧急救援总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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