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附加综合团体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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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中国人寿
- 投保年龄: 16周岁至65周岁
保障利益
国寿附加综合团体医疗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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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医疗保险金 | (实际医疗费用+住院费用)*给付比例 | 一、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实际支出的、并在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门诊(含急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在保险金额范围内,分别按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的门诊(含急诊)医疗费用给付比例和住院医疗费用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若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已经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本公司仅按剩余部分进行给付。 二、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在门诊(含急诊)支出的检查、化验费用,每次给付以保险金额的 10%为限。 三、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门诊(含急诊)或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均按本条上述规定给付保险金,当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但有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情 形除外。 |
女性保险金 | 在人民币 8,000 元范围内给付保险金 | 对女性被保险人在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法规条件下支出的孕产期检查费用、 分娩费用 (不包括婴儿费用) 、已婚者人工流产或由于终止妊娠手术而支出的费用,本公司在人民币 8,000 元范围内给付保险金,此项给付不计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