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A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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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中国人寿
保障利益
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A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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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门诊保险金 | (门诊医疗费用-免赔额)*给付比例 | 当累计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以下简称门诊医疗费用)超过门诊免赔额时,本公司在扣除门诊免赔额后,将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门诊保险金。门诊免赔额和门诊医疗费用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住院保险金 | (住院医疗费用-免赔额)*给付比例 | 当累计发生的住院、 急诊观察室医疗费用 (以下简称住院医疗费用) 超过住院免赔额时,本公司在扣除住院免赔额后,将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保险金。住院免赔额和住院医疗费用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交通意外医疗保险金 | (医疗费用-免赔额)*90% | 对于被保险人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意外伤害,在指定医疗服务提供单位就医或者配药所支出的、并在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可予支付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人民币一百元免赔额后,将其余额按百分之九十的比例给付交通意外医疗保险金。 当本公司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达到被保险人个人名下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但有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
公共保险金(可选) | (可选择项目)投保人设立公共保险金额时,当本公司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被保险人个人名下的保险金额时,经投保人同意,本公司按照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在公共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最高不超过该被保险人个人名下保险金额的一倍。 无论一个或多个被保险人使用公共保险金额, 本公司累计给付的金额以公共保险金额为限。本款所述的累计给付包括对全部被保险人所发生的保险金给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