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型)(20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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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中国人寿
保障利益
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型)(2011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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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医疗保险金 | 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 一、 对于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诊疗、 配药或者健康体检由被保险人个人实际支出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给付范围的门诊或急诊医疗费用、住院或急诊观察室医疗费用、健康体检医疗费用、康复治疗医疗费用、护理医疗费用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医疗费用,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上述各项医疗费用的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但以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余额为限。本公司给付医疗保险金后,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余额相应减少。 二、对于附带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诊疗、 配药或者健康体检由附带被保险人个人实际支出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给付范围的门诊或医疗费用、 住院或急诊观察室医疗费用、 健康体检医疗费用、 康复治疗医疗费用、 护理医疗费用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医疗费用,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附带被保险人医疗费用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但以与该附带被保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型) (2011 版)条款(第二页)险人相关的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余额为限。 本公司给付医疗保险金后, 该相关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余额相应减少。 三、本合同被保险人、附带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给付范围、门诊或急诊医疗费用给付比例、 住院或急诊观察室医疗费用给付比例、 健康体检医疗费用给付比例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医疗费用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四、当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按本条第一、二、三款规定支付医疗保险金时经投保人同意,本公司按本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对超出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余额的部分在公共账户余额内给付保险金,但以公共账户余额为限。本公司给付医疗保险金后,公共账户余额相应减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