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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人寿附加保安康医疗保险(A款)

共8项保障

  • Product_7 肾透析保险金 25元/天×实际肾透析天数 [详细条款]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180天后或最后复效日起180天后(以较迟者为准),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并经医院(见 7.2)确诊患慢性肾脏疾病,并且因肾脏功能呈现慢性且不可逆性的衰竭,同时开始接受长期定期的肾脏透析治疗,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每日住院津贴金额乘以实际肾透析治疗的天数给付肾透析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见 7.3)住院(见 7.4)治疗,或者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 90 天后或最后复效日起 90 天后(以较迟者为准)因疾病(见 7.5)住院治疗,我们按照以下第 2 至第 8 项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 Product_7 住院津贴保险金 25元/天×住院天数 [详细条款]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每日住院津贴金额乘以住院天数(见 7.6)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次住院(含入住重症监护室期间)累计最多给付天数为 365 天。如果被保险人在 7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住院,则每一保单年度的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以 14 天为限。
  • Product_7 重症监护室保险金 25元/天×入住重症监护室天数 [详细条款]
    如果被保险人住院且因病情需要入住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每日住院津贴金额乘以入住重症监护室的天数给付重症监护室保险金。每次入住重症监护室累计最多给付天数为 365 天。如果被保险人在7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住院并入住重症监护室,则每一保单年度的重症监护室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以 14 天为限。
    本附加合同所称重症监护室指医院内为患有严重疾病需要重症监护及医疗护理的病人而设立的设施,有重症监护专科医生和护士提供二十四小时持续护理和治疗,并设有精密监护及复苏抢救的设备,例如:心脏除颤机、人工呼吸机、紧急药物,作生命体征如心率、血压持续测试等。
  • Product_7 严重烧烫伤住院保险金 1000元 [详细条款]
    如果被保险人烧烫伤并且达到以下两种标准任意之一的,且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每日住院津贴金额的 50 倍给付严重烧烫伤住院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1) 头颈部严重烧烫伤面积占体表皮肤面积的比例≥8%;
    (2) 四肢和躯干(不含头颈部)严重烧烫伤面积占体表皮肤面积的比例≥20%。
    本附加合同所称烧烫伤,指肌体软组织的烧烫伤,烧烫伤程度达到Ⅲ度。
    Ⅲ度烧烫伤的标准为皮肤(表皮、皮下组织)全层的损伤,累及肌肉、骨骼,软组织坏死、结痂、最后脱落。烧烫伤的程度及烧烫伤面积的计算均以临床鉴定标准【新九分法】的评定为准。
  • Product_7 康复津贴保险金 20元/天×住院天数 [详细条款]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在病愈出院后,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每日住院津贴金额的 80%乘以住院天数给付康复津贴保险金。每次住院累计最多给付可达 365 天。如果被保险人在 7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住院,则每一保单年度的康复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以 14 天为限。
  • 住院急诊保险金 12.50元 [详细条款]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且在住院治疗的前一天,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进行急诊,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每日住院津贴金额的 50%给付住院急诊保险金。同一次住院以给付一次住院急诊保险金为限。
  • 急救医疗运送保险金 50元 [详细条款]
    如果被保险人必须且已经使用救护车运送且住院治疗,或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必须且已经使用救护车运送且转院治疗,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每日住院津贴金额的 2 倍给付急救医疗运送保险金。同一次住院期间的急救医疗运送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 Product_7 特定住院手术医疗保险金 1000元 [详细条款]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且在住院期间经医生诊断必须且已经施行本附加合同附表中所列明的任何一项特定手术项目时,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每日住院津贴金额的 50 倍给付特定住院手术医疗保险金。
    每类别特定手术以给付一次为限,累计给付的特定住院手术医疗保险金以每日住院津贴金额的 150 倍为限。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多次(指两次及两次以上)住院,每次出院与再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 90 天,则多次住院均视为同一次住院,即其保险金计算和给付均按同一次住院办理。
    以上各项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主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当主合同的保险金额扣除本附加合同所有已经给付的保险金后的余额,再扣除任何您尚未偿清的保单借款、自动垫缴的保险费等款项本金和利息及欠缴的保险费后为零时,本附加合同及其所依附的主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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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中英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天至65周岁

保障利益

中英人寿附加保安康医疗保险(A款)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肾透析保险金 25元/天×实际肾透析天数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180天后或最后复效日起180天后(以较迟者为准),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并经医院(见 7.2)确诊患慢性肾脏疾病,并且因肾脏功能呈现慢性且不可逆性的衰竭,同时开始接受长期定期的肾脏透析治疗,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每日住院津贴金额乘以实际肾透析治疗的天数给付肾透析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见 7.3)住院(见 7.4)治疗,或者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 90 天后或最后复效日起 90 天后(以较迟者为准)因疾病(见 7.5)住院治疗,我们按照以下第 2 至第 8 项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住院津贴保险金 25元/天×住院天数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每日住院津贴金额乘以住院天数(见 7.6)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次住院(含入住重症监护室期间)累计最多给付天数为 365 天。如果被保险人在 7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住院,则每一保单年度的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以 14 天为限。
重症监护室保险金 25元/天×入住重症监护室天数
如果被保险人住院且因病情需要入住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每日住院津贴金额乘以入住重症监护室的天数给付重症监护室保险金。每次入住重症监护室累计最多给付天数为 365 天。如果被保险人在7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住院并入住重症监护室,则每一保单年度的重症监护室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以 14 天为限。
本附加合同所称重症监护室指医院内为患有严重疾病需要重症监护及医疗护理的病人而设立的设施,有重症监护专科医生和护士提供二十四小时持续护理和治疗,并设有精密监护及复苏抢救的设备,例如:心脏除颤机、人工呼吸机、紧急药物,作生命体征如心率、血压持续测试等。
严重烧烫伤住院保险金 1000元
如果被保险人烧烫伤并且达到以下两种标准任意之一的,且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每日住院津贴金额的 50 倍给付严重烧烫伤住院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1) 头颈部严重烧烫伤面积占体表皮肤面积的比例≥8%;
(2) 四肢和躯干(不含头颈部)严重烧烫伤面积占体表皮肤面积的比例≥20%。
本附加合同所称烧烫伤,指肌体软组织的烧烫伤,烧烫伤程度达到Ⅲ度。
Ⅲ度烧烫伤的标准为皮肤(表皮、皮下组织)全层的损伤,累及肌肉、骨骼,软组织坏死、结痂、最后脱落。烧烫伤的程度及烧烫伤面积的计算均以临床鉴定标准【新九分法】的评定为准。
康复津贴保险金 20元/天×住院天数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在病愈出院后,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每日住院津贴金额的 80%乘以住院天数给付康复津贴保险金。每次住院累计最多给付可达 365 天。如果被保险人在 7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住院,则每一保单年度的康复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以 14 天为限。
住院急诊保险金 12.50元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且在住院治疗的前一天,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进行急诊,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每日住院津贴金额的 50%给付住院急诊保险金。同一次住院以给付一次住院急诊保险金为限。
急救医疗运送保险金 50元
如果被保险人必须且已经使用救护车运送且住院治疗,或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必须且已经使用救护车运送且转院治疗,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每日住院津贴金额的 2 倍给付急救医疗运送保险金。同一次住院期间的急救医疗运送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特定住院手术医疗保险金 1000元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且在住院期间经医生诊断必须且已经施行本附加合同附表中所列明的任何一项特定手术项目时,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每日住院津贴金额的 50 倍给付特定住院手术医疗保险金。
每类别特定手术以给付一次为限,累计给付的特定住院手术医疗保险金以每日住院津贴金额的 150 倍为限。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多次(指两次及两次以上)住院,每次出院与再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 90 天,则多次住院均视为同一次住院,即其保险金计算和给付均按同一次住院办理。
以上各项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主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当主合同的保险金额扣除本附加合同所有已经给付的保险金后的余额,再扣除任何您尚未偿清的保单借款、自动垫缴的保险费等款项本金和利息及欠缴的保险费后为零时,本附加合同及其所依附的主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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