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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乐享安康保障计划B款

共4项保障

太平洋附加乐享安康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 Product_7 住院补贴保险金 50*投保份数*实际住院天数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在我们指定医院进行住院治疗,或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后发生者为准)之日起90 天后发生疾病在我们指定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在每一保单年度,该项给付累计以180 天为限,单次住院给付天数最高以90 天为限。
  • Product_7 重症监护保险金 50*投保份数*实际住院天数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后发生者为准)之日起90天后发生疾病,在我们指定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且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乘以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天数给付重症监护保险金。在每一保单年度,该项给付累计以90 天为限,单次住院给付天数最高以90 天为限。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开始住院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住院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至住院结束,但单次住院给付天数最高以90 天为限。
    以上两项保险金给付责任互不冲减。被保险人住院期间跨保单年度的,按不同保单年度分段计算给付天数。
    无论我们一次或多次给付保险金,累计以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达到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太平洋乐享安康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
  • Product_7 满期保险金 所交保费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本合同及附加乐享安康补贴合同约定的首期保险费之和×本合同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 Product_7 身故保险金 所交保险费或保单现金价值中较大值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及附加乐享安康补贴合同约定的首期保险费之和×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及附加乐享安康补贴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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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15 元/年 (10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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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太平洋人寿
  • 投保年龄: 18周岁至55周岁

保障利益

太平洋乐享安康保障计划B款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住院补贴保险金 50*投保份数*实际住院天数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在我们指定医院进行住院治疗,或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后发生者为准)之日起90 天后发生疾病在我们指定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在每一保单年度,该项给付累计以180 天为限,单次住院给付天数最高以90 天为限。
重症监护保险金 50*投保份数*实际住院天数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后发生者为准)之日起90天后发生疾病,在我们指定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且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乘以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天数给付重症监护保险金。在每一保单年度,该项给付累计以90 天为限,单次住院给付天数最高以90 天为限。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开始住院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住院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至住院结束,但单次住院给付天数最高以90 天为限。
以上两项保险金给付责任互不冲减。被保险人住院期间跨保单年度的,按不同保单年度分段计算给付天数。
无论我们一次或多次给付保险金,累计以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达到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太平洋乐享安康保障计划B款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满期保险金 所交保费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本合同及附加乐享安康补贴合同约定的首期保险费之和×本合同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身故保险金 所交保险费或保单现金价值中较大值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及附加乐享安康补贴合同约定的首期保险费之和×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及附加乐享安康补贴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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