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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附加个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18 版)

共1项保障

  • Product_7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实际医疗费用*80%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接受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本附加险合同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指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治疗费、检查费(每次事故门、急诊检查费以 300 元为限)、手术费及药费),我们以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为限,按以下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1)申请意外医疗保险金时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意外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本附加险合同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金额总和-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90%。 
    (2)申请意外医疗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也未从社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意外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本附加险合同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金额总和-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80%。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进行住院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进行门、急诊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至门、急诊治疗结束,但最长不超过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30 日。 
    我们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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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太平洋人寿
  • 投保年龄: 0-60

保障利益

太平洋附加个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18 版)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实际医疗费用*80%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接受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本附加险合同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指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治疗费、检查费(每次事故门、急诊检查费以 300 元为限)、手术费及药费),我们以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为限,按以下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1)申请意外医疗保险金时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意外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本附加险合同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金额总和-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90%。 
(2)申请意外医疗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也未从社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意外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本附加险合同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金额总和-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80%。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进行住院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进行门、急诊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至门、急诊治疗结束,但最长不超过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30 日。 
我们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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