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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银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9)(B款)

共1项保障

  • Product_7 医疗保险金 实际医疗费用*80%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7.3)在医疗机构(见7.4)治疗并导致医疗费用支出,我们按照其每次在约定范围(同签发保险单的我们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赔付范围)内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的80%给付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已从政府、其他社会福利机构、医疗保险赔付(包括我们对此保险事故的赔付)及其他第三方获得赔偿,我们将在扣除被保险人已获得补偿后,按照前款约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仅对被保险人自每次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发生的医疗费用承担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因意外伤害在医疗机构治疗并导致医疗费用支出,我们将分别给付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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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农银人寿
  • 投保年龄: 30天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农银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9)(B款)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医疗保险金 实际医疗费用*80%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7.3)在医疗机构(见7.4)治疗并导致医疗费用支出,我们按照其每次在约定范围(同签发保险单的我们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赔付范围)内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的80%给付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已从政府、其他社会福利机构、医疗保险赔付(包括我们对此保险事故的赔付)及其他第三方获得赔偿,我们将在扣除被保险人已获得补偿后,按照前款约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仅对被保险人自每次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发生的医疗费用承担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因意外伤害在医疗机构治疗并导致医疗费用支出,我们将分别给付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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