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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附加社会统筹补充住院医疗保险(2006年修订)

共4项保障

  • 等待期 [详细条款]
    首次投保本附加合同或非连续投保本附加合同时,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见释义6.4)治疗,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因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6.5)导致的住院治疗无等待期。续保无等待期。
  • Product_7 社会统筹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 医疗费用*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见释义6.6)住院治疗而实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并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对每次住院(见释义6.7)治疗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需个人自付的部分,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所附“社会统筹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的赔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 Product_7 住院期间自费药品和自费诊疗项目医疗保险金 自费医疗费用*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对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实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自费药品(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费用需由个人部分或全部负担的药品)费用及自费诊疗项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中费用需由个人部分或全部负担的项目)费用,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所附“住院期间自费药品和自费诊疗项目医疗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的赔付比例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每年住院期间自费药品和自费诊疗项目医疗保险金累计达到给付限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每年住院期间自费药品和自费诊疗项目医疗保险金给付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 责任的延续 对等待期后至本附加合同保险起见届满前发生的住院医疗,其住院期间延续至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30天以内的,我们仍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补偿原则 各项费用的余额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可从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在本附加合同各项保险金的给付限额内根据各项保险金的约定范围,向被保险人给付获得补偿后的各项费用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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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86 元/年 (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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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合众人寿
  • 投保年龄: 18周岁至55周岁

保障利益

合众附加社会统筹补充住院医疗保险(2006年修订)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等待期 首次投保本附加合同或非连续投保本附加合同时,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见释义6.4)治疗,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因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6.5)导致的住院治疗无等待期。续保无等待期。
社会统筹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 医疗费用*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见释义6.6)住院治疗而实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并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对每次住院(见释义6.7)治疗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需个人自付的部分,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所附“社会统筹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的赔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住院期间自费药品和自费诊疗项目医疗保险金 自费医疗费用*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对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实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自费药品(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费用需由个人部分或全部负担的药品)费用及自费诊疗项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中费用需由个人部分或全部负担的项目)费用,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所附“住院期间自费药品和自费诊疗项目医疗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的赔付比例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每年住院期间自费药品和自费诊疗项目医疗保险金累计达到给付限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每年住院期间自费药品和自费诊疗项目医疗保险金给付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 责任的延续 对等待期后至本附加合同保险起见届满前发生的住院医疗,其住院期间延续至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30天以内的,我们仍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补偿原则 各项费用的余额 若被保险人可从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在本附加合同各项保险金的给付限额内根据各项保险金的约定范围,向被保险人给付获得补偿后的各项费用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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