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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6年修订)

共1项保障

  • Product_7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实际医疗费用-100元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我们就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中超过人民币100元的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须符合当地正在执行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规定。若被保险人可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构、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取得补偿,我们将从应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中扣除相应数额。 对于当地正在执行的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药品(当地基本医疗药品目录中费用需由个人部分或全部负担的药品)费用及自费诊疗项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中费用需由个人部分或全部负担的项目)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对上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当累积给付金额达到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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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合众人寿
  • 投保年龄: 16岁至65周岁

保障利益

合众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6年修订)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实际医疗费用-100元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我们就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中超过人民币100元的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须符合当地正在执行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规定。若被保险人可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构、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取得补偿,我们将从应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中扣除相应数额。 对于当地正在执行的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药品(当地基本医疗药品目录中费用需由个人部分或全部负担的药品)费用及自费诊疗项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中费用需由个人部分或全部负担的项目)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对上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当累积给付金额达到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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