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附加账户式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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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阳光人寿
保障利益
阳光人寿附加账户式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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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等待期 |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附加合同时,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 3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续保或者因意外伤害(见 8.1)住院治疗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发生疾病或因意外伤害须住院治疗,应到我们指定的医院(见8.2)就诊,经医师诊断确定必须住院并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入院治疗,在其入住我们指定的医院治疗期间,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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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津贴保险金 | 实际住院日数×住院津贴日额 | 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的,对于被保险人的每次住院(见 8.3),我们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见 8.4)-3)×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载明的住院津贴日额所得数额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的,对于被保险人的每次住院,我们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载明的住院津贴日额所得数额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给付日数最高以 90 日为限,每一保单年度累计给付日数最高以180 日为限。 |
重症监护室住院津贴 | 重症监护室住院日数×住院津贴日额×2 | 被保险人因实际需要进住重症监护室(见 8.5)治疗时,我们除按 2.3.2 规定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外,另依实际进住重症监护室的日数乘以 2 倍住院津贴日额所得的数额给付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 每一保单年度累计给付日数最高以 30 日为限。 |
责任的延续 | 对于等待期后本附加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到期日后 30 天内的住院治疗,我们仍然按本条款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